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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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五魏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本级行政许可主办业务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由局法规股负责。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

2、乡(镇)国土资源所实施上级行政许可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局机关和乡(镇)国土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执法过错和不当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四)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局法规股在其职权范内,对本局和国土资源所实施行政许可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一)组织联查、抽查或者指定自查;(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或者专项检查;(三)调取和审查行政许可档案资料;(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第九条主办股室、

3、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局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时,主办股室及国土资源所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局法规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认真听取被监督部门的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征询意见。第十一条局法规股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向实號行政许可的主办股、室、所提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建议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二条局实行挂牌、持证上岗制度,将

4、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在办公场所公开。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立监督台、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第十三条对有关人员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执法过错,依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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