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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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一、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源公司)、原审被上诉人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公司)、原审被上诉人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公司)股权(权益)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岀的(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2、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仙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中鑫公司和理财公司于2007年1月9日经竞拍获得远兴公司100%的出资额及权益,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见证下,与远兴公司的原岀资人签订了《出资额及权益转让合同》。中鑫公司受让上述权益后,于2007年4月28日与仙源公司签订了《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约定中鑫公司将其持有的远兴公司的28.5%的股权转让给仙源公司,并在屮鑫公司与远兴公司原股东的过户手续完成后三日

3、内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逾期办理,违约金为每天1%。以上合同签订后,仙源公司依约支付了受让股权价款,屮鑫公司与远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过户手续亦于2007年7月24日办理完毕,但中鑫公司经仙源公司多次催促,却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给仙源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一、中鑫公司、远兴公司和理财公司立即办理将中鑫公司所持有的远兴公司28.5%的权益变更至仙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二、中鑫公司按每天1%。的标准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日(由2007年7月28日起暂计至2007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516万元);

4、三、中鑫公司将远兴公司房产项目有关证照,即该房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仙源公司保管。二、一审争议的焦点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中鑫公司(缔约时采用原名中乾公司)与仙源公司和理财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仙源公司和理财公司、远兴公司均认为合同冇效,中鑫公司则以该合同未经审批,违反内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三、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ri•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利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5、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与仙源公司、理财公司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理财公司、远兴公司对此应予配合。二、中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H内,向仙源公司支付截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仙源公司己付款人尺币4300万元为基数,按每天1%。的标准,自2007年7月28日起计付;之后的违约金以同样的基数和标准计至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行政机关审批和登记的工作时

6、间予以扣除)),中鑫公司应在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Z日一次性给付。三、中鑫公司于判决生效Z日起十日内,将编号为穗府国用(2000)字第特126号的国冇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移交给远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邦保管。木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中鑫公司负担。中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市判决认定事实不淸,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仙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木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仙源公司负担。四、二审争议焦点木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屮鑫公司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将其从二轻房产受让的对

7、远兴公司28.5%的股权过户给仙源公司,承担不及时办理股权过户的违约金责任,并将国冇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远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邦保管。五、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依法应予维持。屮鑫公司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20元,由中鑫公司负担。六、再审情况中鑫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木院申请再审称:(一)《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木质上是借款合同,二审法院错误地定性为股权转让纠纷,属于认定基本事实

8、缺乏证据证明。1.从缔约背呆和目的来看,签订《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本意是通过向仙源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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