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研究--以彩礼返还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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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约研究-一以彩礼返还为视角中文摘要彩礼的婚前给付在我国存在时间已经非常的久远,现如今彩礼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它已经成为了一种民俗在我国长久的流传。但是由于彩礼在界定时存在着争议,其性质在学术界也有着不同的观点。所以说关于彩礼这一问题相当的复杂,再加之我国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所以法官在裁定时冇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每个法官的认识、想法的不同往往会出现对于同一个关于彩礼的案件会产生相差较大的判决。在现如今由于彩礼返还而引发的民事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因此这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本文主要针对彩礼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彩礼返还的规定及不足,并对完善彩礼返还的法律规

2、范提出口己的一点想法。关键词:彩礼返述;界定;特征;法律规定;完善建议目录—、序论二、彩礼的界定(%1)彩礼的性质界定(-)彩礼与其他相似概念的不同(三)彩礼的性质三、现行法对彩礼返还的立法规定及不足(-)我国现行法律对彩礼返述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法对彩礼返还的立法不足四、完善彩礼返述立法规定的思考(-)确定彩礼返还时应当排除的情形(%1)明确彩礼返还的诉讼当事人(%1)彩礼返述的诉讼吋效的确定五、结语—、序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牛活水平逐渐的提高,彩礼的金额也越来愈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双方感情破裂后所产生的彩礼返述问题,近年来由于彩礼返还而引起的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由此可

3、见彩礼返还问题亟待解决,相关立法也应当加以完善。二、彩礼的界定(-)彩礼的性质界定如果要想真正搞明口彩礼的返还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地就应当是彩礼的性质,从其性质出发,明确彩礼的界定标准。但是我国关于彩礼的性质在学术界冇不同的认定标准,卜•面针对主要的几种观点对彩礼的性质进行论述。1、附负担的赠与说这种学说的主要意思是指在接受赠与的人接受了赠与人的赠与后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从彩礼的角度来看,这种义务也就是必须履行结婚的义务。这不同于普通的赠与。而是对接受赠与的人所规定的冇限制条件的赠与。但是我认为从附条件的赠与本身來说应当符合几个条件,首它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够是接受赠与人已经存在的义务

4、。第二,这种义务不能是接受赠与的人履行不能的义务。最后,这种义务应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显然将彩礼的性质这样认定是有一定的缺陷的,显然它与我国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相矛盾,也不符合上述第三个条件。2、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意思是只有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这种赠与才有效,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这种赠与是应当返还的,也就是说这种学说支持彩礼的返还。这与我国《合同法》中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很相似,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口条件成就时失效。”在彩礼的给付中这种条件应当是结婚,也就是说将

5、结婚作为这个彩礼赠与的附加条件,显然这也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并且如果把双方不能结婚作为这个彩礼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这与买卖婚姻乂有什么不同呢?3、目的赠与说这种学说的观点是,一方基于某种目的将一定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也就是赠与人在赠与彩礼吋是抱着一-种希望达成的口的去实施的。如果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也就是赠与一方的目的没有达到,此时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仍然不将其返述而占为己冇,那么此时接受赠与的一方就构成不当得利。我认为这种学说是符合法理依据的,也使彩礼的返还有了较为合理的根据。(二)、彩礼与其他相似词的不同1、彩礼给付与借婚约索取财物虽然二者在形式上都给付了一定的财务,但是二者

6、还是有木质上的区别的。第一,彩礼的给付是一方自愿而为的行为,但是借婚约索取财物从“索取”一词屮可以看出,是一方强制的所要,另一方的给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迫而为的。第二,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借婚约索取财物是对物质的追求。二者的本质追求是不同的。第三,彩礼的给付赠与可以是双方的互相赠与也可以是单方的赠与,这完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的当事人门己决定。但是借婚约索取财物是单方的给付行为。由上述两者之间三种不同的之处可以发现,这二者仅仅是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其木质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因此不应当将二者混为一谈。2、彩礼与一般婚约赠与物我认为这两者的明显区别在与两者赠与财物的n的不同

7、。给付彩礼的n的一般是由于双方即将缔结婚约,一方的父母或者长辈为了巩固这种关系,使亲上加亲而赠与的财物,是双方可以用于购买一定的结婚后的生活用品。也有的是由于当的风俗习惯的影响而赠与一方财物。而一般婚约赠与物通常是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某一方为了巩固感情而赠与对方的物品。基于这点一般婚约赠与物,没有要求接受赠与的一方有返还的义务。(三)彩礼的特征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岀并不能将一切双方赠与此物的性质认定为给付彩礼,彩礼也有其口身的特征。1、应当以订立婚约为前提在给付财物吋必须应当有结婚这一口的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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