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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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期监督检查行为,充分发挥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简称“定期监督检查”)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的计划,依法组织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周期性抽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的

2、范围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检查的产品。省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范围的产品制定《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目录》(以下简称《定检目录》),联合发布实號。第四条定期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分工管理相结合、目录管理、按计划组织实施、避免重复检查的原则。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审批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申报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

3、,报省局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实施后处理。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按照市局的部署,负责实施本县(市、区)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批准的计划,在资质认定的范围内,对定期监督检查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及时向组织定期监督检查的部门报送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二章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制订第六条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检企业名称、受检产品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检查频次、检验依据、承检机构名称及其他要求等(附件一)。

4、第七条定期监督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和企业质量控制水平确定,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第八条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每年组织制订一次。各市局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制定下一年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于11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于12月底前审查、批复。发现有下列情况的,需增补或变更计划:(一)《定检目录》内产品新投产的企业;(-)已列入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转产其他产品的;(三)企业发生重组、兼并、合并等情况的。(四)其他应当增补或变更计划的情况。省局每年6月底以前办理一次增补、变更计划。第三章定期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九条在规定的周期内,定期监督检查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事先透

5、露给被查企业。第十条市、县局或质检机构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有2人参加。在实施抽样前,应当向被查企业出示《定期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二)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向被查企业告知定期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检验依据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信息后,再实施抽样工作。第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认所检查产品属于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抽样,并及时书面

6、报告组织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的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的产品应当是企业以各种形式表明自检合格并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第十二条对列入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产品,企业在接受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论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半年之内不得再对同一受检产品实施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不变。但因举报或者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除外。第十三条检验用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检验工作结束后,除检验正常损耗和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应当返还的样品及时返还生产企业。第十四条经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出具定期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

7、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第十五条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时,对抽样、检验、判定、检验报告的编制、送达和异议处理等环节,由各市局参照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被查企业支付,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四章定期监督检查后处理第十七条市、县局组织定期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定期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要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监督。第十八条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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