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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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财产性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农民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扣除所发生的家庭经营费用、税费支出、生产性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包括四个方面:(1)工资性收入;(2)家庭经营收入;(3)转移性收入;(4)财产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最小。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也就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2、包括岀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十七大报告首提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即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一是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目前,收入差距一方面来自劳动收入差距,另一方面来自财产性收入差距,我们不仅要防止劳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更要防止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二是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让群众分享发展成果不仅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财产性收入低是农民增收的瓶颈。近年来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扩张是造成城乡间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的主要原因。城镇

3、居民通过金融市场增加财富方面比农民更具备优势,而农民能够产生财产性收入的财富微乎其微,占绝对多数的农民还是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测算,人均总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差距从2002年的2.01倍上升到了2006年的2.43倍,差距的扩张速度从2003年的1.88%猛增到2006年的11.312%O②而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84元。③农民收入一般由农业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财产性收入三部分组成,在农民的农业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提升空间不大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少、收入低必然成为农民进一

4、步增收的瓶颈。广大农村地区如何突破种种瓶颈,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无疑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贫富差距的新突破口;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当前这方面最热的几个话题就是土地流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以及小产权房,要想理解这些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耕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农民仅仅是拥有使用权以及长期的承包权,私人买卖只涉及使用权的流转,所谓涉及所有权的合同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我认为最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小产权房的政策动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

5、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然而这并不能阻挡小产权房的势头,一方面房价过高是许多人望房生畏,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市场管理松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针对备受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接受记者采

6、访时说,目前小产权房出现一些反弹和乱建现象,国土部已联合住建部及时发出通知刹风治乱,且已有28省份拿出工作方案。姜大明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4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这段时间主要是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处理一批违法的,震慑一片;问责一批涉嫌渎职的,警示一片。”各地也正加快对小产权房进行清理统计,在此基础上将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由此看来小产权房的市场还是相当危险的,稍有不慎,农民的利益就会受损。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7、以依法流转。”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土地流转的大潮自此吸引了八亿农民的目光。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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