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零负团费现象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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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零负团费”现象的成因及治理旅游“零负团费”问题一直是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痼疾,2010年12月,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对外发布《中国旅游业“十二五”规划50问建议征集》中明确将如何治理“零负团费”问题列入到了重点征集意见中。旅游“零负团费”现象问题归结起来主要原因有市场的竞争的结果、旅游目的地“信息孤岛”产生信息不对称所导致、旅行社的市场化经营缺乏必要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旅游者的非理性消费等。旅游“零负团费”主要是指地接旅行社以等于或低于成本价格来代理组团社业务或接待旅游者的经营现象。如果单纯的从市场定价策略来看,这种竞争方式并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旅行社将这种方式作为了一种营

2、生手段,旅行社会从旅游者的消费中产生的各种“回扣”来直接或间接地弥补自己的成本及利润损失,从而导致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被迫购物”、“欺诈消费”等问题。零负团费形成原因:1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国的旅游“零负团费”现象频繁出现,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这一阶段恰恰正是我国旅行社整理数量快速增加的时期,1990年我国旅行社数量仅为1603家,到2001年,我国旅行社数量突增到了10716家。随着旅行社数量的增加,我国旅行社的利润也开始锐减,20世纪90年代前后中国旅行社利润一直保持在10%以上,到1996年我国旅行社平均利润已经下降到了2.7%,到2001年旅行社利润基本维持在1%

3、之后,旅行社利润一路下滑,至2005年我国旅行社平均利润已降到0.11%,可以推断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零负团费”现象就已见端倪,事实上也是如此,我国旅游“零负团费”现象在上世纪末首先流行于东南亚出境旅游市场中,21世纪初逐渐开始流行于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南方部分省市。2.我国旅行社的产业结构我国旅行社数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快速增加。以往的以三大旅行社为代表(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三大旅行社”)垄断的地位迅速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散”、“小”、“弱”、“差”的旅行社,这些规模较小的旅行社占到了旅行社总数的8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规模小、实力差的中

4、小旅行社因为没有人力、财力等方面的优势来开发新产品与“寡头”旅行社相抗衡,只有采取市场跟随策略,利用旅行社产品容易模仿的特点对出同质产品,必然会导致低价格竞争。3.各方面利益的纠结1)导游和旅行社利益分配的纠结。一方面旅行社通过为游客代办的机票、景点门票等差价来弥补自身损失,有时甚至是通过以次充好的欺诈手段来赚取差价,如通过预定不符合实际标准的酒店、餐饮、交通工具等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游客购物“回扣”或收取导游的“人头费”的形式来弥补损失,但我国绝大多数导游没有基本薪资,导游收入主要靠的灰色收入———“回扣”,导游在旅行社的压力和利益的趋势下而出现了在带团中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2)旅行社与

5、相关政府利益“分配”纠结。政府在旅行社经营管理中不可避免会因为涉及各方利益而致使政府干预出现偏差(如我国的出境配额限制等情况),而使市场在旅游经济的发展中失灵,从而致使很多小旅行社因实力原因放弃向政府“租赁”,“等待”的策略来规避承担政府管制的成本,必然会出现旅行社的恶性竞争的局面中的“零负团费”现象。4.各方面监管的缺失。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又会反过来刺激或是助长“零负团费”现象发展的势头。如果有行之有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能在旅游“零负团费”的各个衔接环节上加以合理引导和监管,如。如果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能在保证旅行社间的公平竞争、强化旅行社的监管的严肃性、有效引导和

6、保证导游合理收入、加强游客权益保护、合理规划购物等项目的税费等环节有所为,就可很大程度上遏制旅游“零负团费”现象。旅游“零负团费”现象的治理措施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2009年5月颁布了《旅行社条例》,但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纠纷,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应配套的旅游法律条文加以处理,还须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应法律予以解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律往往不能给予符合旅游特征的准确解释或起不到很好的调解作用。如旅游者在购买到质次价高的物品时,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只能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而对组织方的旅行社而言就不好断定了。若有一部符合旅游业具体情况的法律来清晰明

7、确旅游者和旅行社及相关旅游单位或个人权利和义务,在治理旅游“零负团费”现象时就会更加迅速有效。.2加强旅游企业税费制度管理与创新旅游购物等税费制度的管理松散,创新乏力也是旅游“零负团费”现象存在的重要因素,在旅行社或导游同旅游购物等相关行业的交易中有太多的漏洞,如“暗箱操作”中的“回扣”,如果能实现合理佣金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导游和相关旅游企业间的交易,以税或费的形式来约定这类交易的权责关系,不仅能使“暗箱操作”逐渐透明化,便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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