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亟待源头保障源头保障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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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检查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亟待源头保障“从当前情况看,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有的地方在统一组织承包时少分给妇女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出嫁或到适婚年龄或者离婚即收回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公平,有的地方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限制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日前,农业部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汇报中指出了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几种情形。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发现,多个省区市为解决此类纠纷,纷纷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不得侵犯,并积极调处纠纷,取得了一定

2、的成效。但是,鉴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未能根本解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越来越大。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多个省区市表示,将不断强化行政参与,加快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制。鉴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建议国家通盘考虑,实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一致性。农村妇女土地问题部分得以解决执法检查情况显示,广东、山东、新疆、内蒙古、甘肃、安徽、黑龙江等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政策,强化行政主导作用,规范村规民约,落实征用补偿制度,加大调解仲裁力度,农

3、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如广东省在制定相应政策中,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重点对解决“出嫁女”及其子女、离婚丧偶妇女权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契机,阶段性解决了“出嫁女”权益问题。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介绍,自治区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专项统计指标,经常性开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检查,加大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调处力度。通过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依法监督村委会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制度,加强

4、基层调解等措施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及财产权益不受侵害。2005年至今,全区共发生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2411起,通过调解已解决1983起,仲裁316起,尚有112件正在处理中。以“村民自治”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由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复杂性,该问题在多个省区市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正如山东省政府介绍,近年来,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不能平等享受国家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等集体经济收益,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农业部认为,从思想意识看,主要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对家庭承包存在误解,要求依照人口增减调整承包地。从法

5、律政策执行看,主要是现有法律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特别是一些乡村组织未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未能及时纠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延包工作不彻底,遗留问题未解决,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北京、内蒙古、安徽、新疆、湖南等多个省区市的执法检查情况验证了农业部的分析。部分农村干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意识不强,村民依旧存在“男尊女卑”的观念。一些村规民约往往以规避法律的方式,约定违反法律的内容,侵犯农村妇女的土地及土地收益权益,村民自治成为部分村民侵害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挡箭牌。除了部分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名义侵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山西、北京等地表示,由于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方

6、式忽视家庭中个人的利益,农村妇女因出嫁、离婚、丧偶等情形,原承旬土地被其他家庭成员耕种现象较为普遍,由于集体组织很少或没有机动耕地,这部分妇女很难重新获得土地。随着城镇化建设,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所取得的国家征地补偿,也通常为现在的家庭成员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亟待明确除了法律政策落实不到位,农业部认为,从制度建设层面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缺乏统一规范,随意性大,出现“一村一策”、“一村多策”;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益分配挂钩,也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复杂化。执法检查发现,

7、广东的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出台相应政策,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甘肃省法院系统在审理农村土地权益案件时,对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农嫁非未入城市户口的农村妇女,一律按户口所在地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嫁入后虽未取得承包地,但仍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享受补偿和收益分配等。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汇报中指出,在审理涉及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土地权益方面的案件时,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一般来讲,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成员资格符合历史形成的自然习惯,但实践中的情况极为复杂。此问题事

8、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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