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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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如何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摘要】录音录像制度不仅对固定证据,打击犯罪,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在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将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但纵观当前的司法实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非法证据排除为视角,对我国当前录音录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关键词】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中图分类号】DF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5-0049-2.5一、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自英国1988年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E》,正式从立法上确立

2、了讯问录音制度以来,该制度就与遏制侦查讯问中的刑讯逼供问题紧密相连。录音录像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起到了双重的监督效果:一方面它把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神态举止显现得一清二楚,有利于遏制翻供;另一方面也把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完整客观记录,有效抑制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冲动。我国对讯问时录音录像的探索始于1999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讯问,到目前为止,全国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已全面推行这一制度。2005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提出于2007年1

3、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①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主要从录制的过程、画面的组成、录音录像资料的封存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相对于检察系统,录音录像制度在公安、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专门侦查职能的机关还未广泛推广,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实践表明,录音录像制度对固定证据,打击犯罪,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防止刑讯逼供,有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录音录像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新刑

4、诉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既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基于现实的考量,因为“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违背程序正义,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这一不人道的行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还较为广泛的存在”O②二、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侦查讯问阶段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纵观当前的司法实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显然还难以承担新刑诉法所赋予的重任,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5、(一)条件所限,适用范围较窄从非法证据排除的视角来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然要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那么录音录像理论上应适用于全部案件,但基于现实中案多人少、时间紧迫、司法成本较高的限制,当前司法实践中硬性要求适用录音录像的案件还比较有限。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这种状况更为明显。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是有局限的,只有对那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

6、大犯罪案件才“应当”适用,其余的只是"可以”适用,这使同步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地位作用受到很大制约。(二)公检分离,缺少统一规范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然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相应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不应因侦查机关不同而区别对待。然而纵观我国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规范,不难发现相关的规定非常零散,不成系统,尤其是同时具有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该问题上处于分离状态,缺少统一的规范,这使得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合法权利是否受到平等保护受到质疑。公检分离的现状,对有效指控犯罪,平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非常不利,起负面影响早已引起高层

7、的重视。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录音录像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但目前还缺少配套制度支撑,如何在实践中具体实施,仍有待研究。(三)制作过程粗糙,效力受损由于旧有讯问理念和方式的影响,很多侦查人员依然把录音录像当做固定口供打击犯罪的手段,对自身行为要求甚低。实践中,录音录像在讯问语言、制作流程、封存管理等实务层面常有瑕疵,这些不规范的细节常常成为辩护人攻击的重点,严重影响其实际效力。比如,江苏某地针对一起社会影响颇大的聚众斗殴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以侦查人员讯问过程存在性骚扰为由,要求法庭对全部的讯问笔录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导致庭审陷入僵局。其实,所谓的“性

8、骚扰”并不存在,只是侦查人员讯问语言不够规范而受的诘责。此外,辩护人也经常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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