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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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摘要】劳务派遣,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属于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且该用工模式在新颁行的《劳动合同法》中也得到了首肯。但是,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又有别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它主要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其主要运作模式的特点是雇用与使用相分离,而传统的用工模式却只涉及两方主体,即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呈现线性的互动关系。而当我们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审视劳务派遣的运作时则不难发现,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质也给建立在传统用工关系基础上的雇主替代责任模式的适用带

2、來了困境。本文试图分析中国现行雇主责任的缺陷,借鉴国外的雇主责任制度,以期构建一个完善的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关键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权力保障一、国外雇主责任分配模式在国外雇主责任分配模式主要有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单一雇主模式”和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联合雇主模式”两种。(•)单一雇主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徳国等,它的主要特征是只有一个唯一雇主,即是被派遣单位。这里的被派遣单位要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保障义务。德国的《劳务派遣法》中规定,被派遣者仍是派遣单位的员工,两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该法调整。法国《劳

3、动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的规定可以很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若是工作时间段,工作场所不固定,来回的更换,这样由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更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1]。(二)联合雇主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美国,此模式的特点是雇主有两位,一是派遣单位,二是用工单位。这两个单位共同承担被派遣者的权利保障责任[1]。此种模式中,国家并不不会有过多的参与调控,也不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去管理与规范,当地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只是用一般的法律法规去调整。因为美国的法院一般情况下,首先会去确认雇佣关系存在的合理合

4、法性,然后再根据主体行使的具体行为来理清被派遣劳动者的归属问题,如果行为的有效实施者有两个及以上的话,这种行为就属于劳务派遣。然后再根据他们的关系来判断是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还是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雇主责任。最后再去调查确定联合雇主在事前有无关于劳动保护的明文规定,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内容,没有约定的就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中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及面临的困境就如上文笔者所论述的,虽然联合雇主的概念肓简意赅,易于操作,而且可以最大程度的去保障被派遣者的权利。但是,这种模式屮却存在很大的缺陷,最重耍的是此种模式中的多方关系错乱,极易导致

5、在维权的时间权责不清,给被派遣者的维权留下极大的隐患。并口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度,法律没有给予法官解释他所适用法律的权力,其断案的准绳仅仅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一旦采用联合雇主的模式,混乱的劳务关系就会导致被派遣者维权困难。因此我国最终还是采用了单一雇主的模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这样规定,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显然是承认我国是采用单一雇主的模式,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权责关系给出进一步的阐述。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中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

6、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又说明,在维权中,我国承认的确是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前后矛盾的法律条文给司法实践带來很大的困难,也就导致了被派遣的劳动者不能很好的去保障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中关于雇主责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一点,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雇主的一些义务,却没有给予一定的权利。一般而言,雇主应该享有与劳动者就有关工资薪酬方面进行自行的商榷。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样的法律规定很明显的将薪酬定夺权转到而来用工单位手中

7、,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就劳动者的相关劳动时长、招录、考核、等一些切实权利给出一个确切的规定。这样就导致了派遣单位的权利架空,它既不能去商榷薪酬,又不能决定劳务派遣的相关费用。从而造成了派遣单位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又无法获得相关的权利⑵。其次来说,我国法律缺失监管和惩戒一些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条文。在“单一雇主模式”中,现实存在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规避风险,进而不承担雇主责任,另行成立劳务拍派遣单位,将一些正式用工非法转成劳务派遣工,以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很多国家都积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约束和惩戒这种违法行为。但是我国法律

8、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和劳务派遣工作的适用范围分别作出了规定,但是却未对违法行为给出惩罚的具体规定,也就不能从根木上解决这种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违法举措。而且也没有对《劳动合同法》笫66条中规定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给出明晰的定义,所以一些用工单位就采用频繁变换劳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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