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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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某单位(以下简称“中心”)对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及中心各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提升各部门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某单位关于印发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办办法还适用于二级项目。第三条督办工作实行承办部门(项目)负责制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四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督办事项完成不及时、不到位、未执行的部门进行执纪问责。第五条督办事项范围:(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督办事项范围1・局党组部署、批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2•局党组部署、批办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任务;3•中心对在接受各类巡视、内外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4•对信访发现问题的整改;5.中心党委年度重点工作;6.中心各部门和项目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7.中心党委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8•中央、部局、中心党委布置的党内教育活动的开展;9.中心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二)中心行政业务工作督办事项范围1•上级单位部署由中心完成的重要事项;2•上级领导批办由中心完成的重要事项;3.中心年度重点工作;4.中心各部门目标责任书;5.

3、上级部门各部室安排落实的重要事项;6.中心各类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上议定的重要事项;7.中心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8•中心领导在调研、考察、座谈等重要活动中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9.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第二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办第六条职责分工(-)党委办公室负责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督办,具体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下达和监督检查,对督办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对督办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要及时向中心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纪检监察审计处当配合党委办公室开展督办工作。(二)各承办部门(项目)是党风廉政建

4、设工作督办事项的具体承办方,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督办工作落实。(三)督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一个牵头部门,其他为协办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与协办部门沟通协调,对督办事项负总责,协办部门对具体承办事项负责。(四)督办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由科技处牵头与各项目沟通协调,项目对具体承办事项负责。(五)各承办部门(项目)要高度重视承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树立''立即行动,马上就办,确保实效”的工作作风。针对办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各承办部门指定专人为督办事项联系人,协助部门负责人推进落实督办事项

5、,并负责本部门督办事项的催办、反馈工作。第八条督办工作流程(一)党委办公室确立督办事项。督办事项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和其他重要事项组成。(二)督办基本内容1•传达落实中央、部局党组、中心党委各类党风廉政会议、文件精神情况。主要检查传达过程记录(会议、短信、网络等)、职工知晓程度、落实有关精神具体举措。2•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执行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廉政风险防控举措》;是否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办法。3.对于各类巡视、内外审计、信访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

6、检查整改举措、整改成效。4•党内教育开展情况。主要检查是否配合支部开展专题学习教育;是否建立职工约谈机制,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抓早、抓小。5.落实党委交办任务情况。(三)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督办,按季度、分批次推进。党委办公室于督办前三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项目)下达督办通知,明确督办内容;各承办部门(项目)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且承办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督办,对局党组、中心党委特别交办的重大事项的督办,按时间及时督办。1•依据相关要求,

7、发出《某单位督办通知单》(附件3,下文简称“《督办通知单》”),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等主要要求后送达承办部门(项目)。2•承办部门(项目)接到《督办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未向党委办公室提出撤销或变更督办建议的,视为正式受理。(五)承办事项在规定的督办时限内完成后,承办部门(项目)应编写《承办事项完成情况报告》(附件4),送至党委办公室。在完成承办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最终文件材料一并报送。(六)承办事项在办理过程中时,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XX部门正在承办事项进度表》(附件5),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七)出现以下情况,

8、承办部门(项目)应填写《承办事项变更申请》(附件6):1•督办事项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于1个工作日内填写《承办事项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明确变更建议,经分管中心领导审批后,送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提请会议研究。2•督办事项可以完成,但需要延期,于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前填写《承办事项变更申请》。承办部门(项目)在《承办事项变更申请》中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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