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欠薪应急保障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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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欠薪应急保障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因企业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企业工资保障机制”精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欠薪保障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解决被欠薪职工临时生活困难的应急保障专项周转资金。第三条欠薪应急保障金资金由市、县

2、(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从多渠道筹集,分级设立,并建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级欠薪应急保障金储备标准应不低于200万元,2010年由市财政安排资金200万元,今后按实际情况调整资金安排数额,适当提高欠薪应急保障金储备标准。资金筹集到位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如数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县(市、区)级欠薪应急保障金储备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100万元。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欠薪应急保障金垫付被欠薪职工的临时生活困难或路途费用:(一)企业主逃匿、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群

3、体性突发事件的;(二)企业短时间内确属无法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三)企业因破产、解散或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短时间内资产难以变现,不能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四)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上述情形中属于下列人员不予垫付:(一)欠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二)欠薪企业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三)欠薪企业中与前两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四)法院或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认定不予垫付的其他人员O第五条欠薪应急保障金支付使用实行“以块为主

4、、条块结合”原则。市级欠薪应急保障金用于市区内市属、省属和中央所属企业;县(市)级欠薪应急保障金用于本辖区内中央属.省属、区级保障金用于本辖区内区属及外来企业。市属、县(市)属和外来企业;第六条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具体发放标准如下:(一)在3个月以内的,按照1个月发放;(二)在4至6个月的,按照2个月发放;(三)在7个月以上的,按照3个月发放。职工的路途费用按实际交通费用发放。乘坐火车的以硬坐票价计算,乘坐汽车的以公共汽车票价计算。第七条欠薪应急保障金的支付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欠薪企

5、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管辖地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对欠薪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th第八条动用欠薪应急保障金垫付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管辖地基层组织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相关单位,专项用于垫付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动用欠薪应急保障金应按要求填报《欠薪应急保障金申领审核表》和《代垫工资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第九条欠薪企业是偿还垫付资金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部门或管辖地基层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垫付资金的清偿工作。欠薪企

6、业或相关单位偿还政府垫付资金时,可将偿还资金直接汇入劳动保障部门专用帐户,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一)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和路途费,由该企业在15日内偿还;(二)企业未能按期偿还垫付欠薪应急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从该企业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中收回垫付资金;(三)因企业破产而垫付的生活费和路途费,该企业应在破产清理中按优先顺序进行清偿。第十条政府垫付资金清偿期限一般为3年。3年后,企业确实无能力偿还政府垫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或管辖地基层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责履行清偿责任后,仍不能偿还政

7、府垫付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申请账务核销,并按核销金额补充欠薪应急保障金。欠薪应急保障金垫付资金账务核销后,欠薪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管辖地基层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应继续履行清偿责任。一旦企业或相关单位有清偿能力,应及时归还政府垫付资金。第十一条欠薪应急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申请欠薪应急保障金垫付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欠薪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8、电话身份证号码联系人电话身份证号码职工代表电话身份证号码职工代表电话身份证号码职工代表电话身份证号码况关1情相居薪附欠{证经办人员意见主管部门或基层组织意见劳动保障部门意见代垫工资表单位名称:时间:年月H序号姓名生活费(元)交通费(元)途中费(元)签领合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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