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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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邙艮内部印发)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中中中1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华人民共和993国国家计划委员年2月1部部会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五章配套工程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8〕281号《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交通部主编,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为归

2、口管理单位,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为具体主编单位,会同交通部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共同编制的。编制工作始终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交通部有关港口建设的技术政策,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岀发,在总结运用我国内河港口建设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合理确定了本建设标准的水平,既满足近期港口装卸运输技术要求,也适当考虑今后的技术发展。建设标准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为: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装卸工艺与设备、建筑与建设用地、配套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六

3、章。施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将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意见告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安定门内国子监28号,邮编:100007)o以便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2年5月16日关于批准发布《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和《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83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儿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和《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业

4、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92年1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项HhJ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杳河港通用码头工程项bl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杳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1ooo吨级以上的新建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对改、扩建河港

5、通用码头工程,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未包括港外配套工程设施。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系指单个泊位的建设指标。对连续布置的多个泊位和在非全年通航的河流上新建的通用码头,其各项指标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第四条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冇关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交通部冇关港口建设的技术政策,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第五条河港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应符合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当分期建设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河港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投资省、经济效益好的方案。笫六条河港通用码头

6、应建在河床比较稳定,水深、水流条件适宜,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同时交通方便,并有足够的水域、陆域。第七条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冇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河港通用码头泊位的建设规模,按设计年吞吐量分为:10〜18万t(不含18万t、下同)和18〜35万t两档。上述两档的大值适用于以钢杂和散杂为主的货种,小值适用于以件杂为主的货种。第九条河港通用码头的泊位利用率,应控制在50%〜60%,对连续多泊位应控制在60%〜75%。当泊位利用率超过上述最高值时,应首先考虑提高装卸效率或增加装卸机械数量,以降低泊位利用率,如泊位利用

7、率仍高于上述最高值时,则应增加泊位数。笫十条河港通用码头的设计代表船型,应根据货物流量、流向和航道水深等条件确定,对江海联运的的河港通用码头,其海轮船型不得超过5000吨级。第十一条河港通用码头工程的主要建设项日内容包括:码头、护岸、航道、锚地、装卸机械设备、仓库、堆场、铁路、道路、供电照明、给水排水、消防、通讯、机修、暖通、供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港作车船和辅助生产、港内生活建筑物等。上述建设项目内容,对新建T程应根据港口的依托条件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对改、扩建工程必须充分利用港口原有设施,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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