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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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年4月11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立,现対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

2、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対于债权转讣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中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立的,如不违反法律规立,该约立继续有效。第四条人民法院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捉出界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Z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

3、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屮,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述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第八条人民法院対

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立债权特尬后,原债权银行转讣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冇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解读《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

5、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货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1年4月23FI公布施行。该《规定》性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稗,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类型的案件有约束力。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该《规定》,现对该《规定》的制定背景、过程、制定依据和内容介绍如下。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为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

6、决定组建的中国华融、东方、长城、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口收购、管理、处置屮国工商银行、屮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不良资产后,已经着手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主要是清收外债和盘活沉淀资产。在清收対外债权的过程中,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诉讼手段作为主耍手段來使川,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新型的民事主体,其经营管理的不良资产是从四家商业银行转让取得的,因此以资产管理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出现了一些诉讼程序和实体法适用上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也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难度。为了依法审理好涉及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民事案件,及时盘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地人民法院的反映,及时开展对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并在研究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拟定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起草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由全国法院经济庭长、副庭长参加的研讨会,对《规定》内容进行了研究,并组织召开由人民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意见。根据研究中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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