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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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一、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二、普通程序的特征1、程序完整2、适用广泛三、普通程序的结构和内容1、起诉与受理阶段2、审理前的准备阶段3、开庭审理阶段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2、起诉的条件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必须

2、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起诉的方式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4、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内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

3、10条的规定,应当写明:(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起诉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书写,内容如有欠缺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限期补正。二、受理1、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

4、诉条件,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并进行审理的行为。2、审查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受理的法律效果(1)受诉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定(3)起算审理期限(4)诉讼时效因此中断。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

5、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

6、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

7、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合议庭

8、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指定举证时限《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四、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9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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