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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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教师违法(侵权)行为: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2、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

3、范字。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教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

4、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在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1986年4月1

5、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修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

6、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

7、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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