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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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OO三年七月八日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F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

2、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五条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3、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㈠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㈣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第六条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

4、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第七条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第八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㈠是种子事故

5、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㈡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㈢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九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第十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6、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㈠申请人不到场的;㈡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㈢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第十二条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㈠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㈡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㈢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㈤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伏)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七)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

7、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第十四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㈡鉴定的目的、要求;㈢有关的调查材料;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㈤鉴定结论;伏)鉴定组成员名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五条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

8、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第十六条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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