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股权税收体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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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私募股权税收体系探究摘要: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作用显著。无论是中央还是各地方政府都给出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私募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但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公司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在此阶段,还存在着基金税负不均、个人投资者赋税过重等问题。为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0.044私募基金为中国产业结构转型、企业供给侧改革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私募基金直接、间接产生的税收在各地方政府财政收

2、入中占比也在不断提升。相对于大的、成熟的企业来说,创新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贷款资金支持有限,那么引进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其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以上海市浦东区为例,2009年至2011年私募基金公司缴纳稅收分别为5.3亿元、3.1^

3、元、7.8亿元,若进一步计算稅收的乘数效应,那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为一个地区带来的经济贡献更加显著。可见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都需要大力扶持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通过税收、落户奖励等一系列促使促进其发展1私募股权基金基础层面税收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涉及的稅收规定:中国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中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为主体,对

4、外实施股权投资。一般来说,由私募股权公司初始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以出资额对基金风险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为了降低委托代理风险,基金管理人按照1%-10%的投资比例也进行出资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层面的稅收:对于公司型基金,终究其本依旧是一个公司,因此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其征收所得税。但基金公司又与普通类型的公司在所得税上具有以下三点特殊性:按照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项目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时,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稅;对于基金公司退出被投资企业项目时,若以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获取的收益时,应列入基金公司应纳税,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公司在取得股权投资之

5、后,为帮助被投企业快速发展等对被投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和咨询等收入费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稅投资人层面的税收优惠: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人投资者从基金公司获得收益,享受20%个人所得税税率。对于机构投资者,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其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6、抵扣2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规定从企业所得税法上讲,《公司法》明确合伙企业的非法人地位,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稅法》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所得税法。因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本身不是纳税主体,而是由企业投资人从公司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根据《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缴纳,而合伙企业投资人又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三个角度进行剖析投资人为自然人:根据《个人所得稅法》规定,投资人在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该个人应自行在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

7、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法人:按照《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投资人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红利、股息等投资收益及持有被投公司股份转让所得的权益性收益,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合伙企业:当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时,依旧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则,按照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性质分别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3部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紧随着已上报国务院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也相继颁布各自的私募基金公司稅收优惠政策。其中主要以公司营业稅减免、髙管个人所得税减免、奖励等形式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通过表1将北京、广州、深圳、厦门、成都的地方税收优

8、惠政策进行比较,如表1所示4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现存的问题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有多种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的协调发展离不开统一规范的私募股权税收制度。目前,中国没有专门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法律,并且缺乏统一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内容相互矛盾的税收政策,增加了税收政策正确适用的难度,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不同的纳税环节稅收负担差别较大,违背了税收法定,公平负担等税收基本原则4.1合伙型基金无法享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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