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损失是否因达成赔偿协议而无权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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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损失是否因达成赔偿协议而无权再主张?河南省郑州市屮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部XXXX,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部XXXX,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上诉人部XXXX与被上诉人部XXXX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部XXXX于2011年12月5日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XXXX请求:1、判令部XXXX赔偿部XX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10000元;2、判令部XXXX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

2、6条的规定,支付制XXXX—次性的赔偿金。待伤残等级鉴定后另行增加;3、案件诉讼费用由部XXXX承担。原审诉讼中,制XXXX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增加为303374.02元。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H作出(2012)登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部XX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部XXXX,被上诉人部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部XXXX于2003年8月至2009年1

3、0月在部XXXX家庭开办的登封市少林办宏发硅右厂从事粉碎工作,主耍接触矽尘。2009年11月9H,部XXXX(甲方)和部XXXX(乙方)就部XXXX所患尘肺病一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现金壹万元整,作为乙方治疗费及相关费用;二、乙方接到上述款项后,自行治疗,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索要任何权利和费用,无论治疗效果如何,均与甲方无关”。协议签订后,制XXXX已向部XXXX支付了1万元。2010年3月3FI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作出省职防所职诊字第10446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部XXX

4、X被诊断为矽肺贰期。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20日期间,部XXXX到登封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3312.05元。部XXXX另在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登封市人民医院分8次共花去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共计1205.97元。期间部XXXX花去交通费528元。2011年11月24日,部XXXX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同日以“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此,部XXXX诉部XXXX不属于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为由,作出登人劳仲不字(20

5、11)第91号不-了受理申诉通知书。部xxxx对该通知书不服,遂诉至法院。2012年5月24日,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又作出省职防所职诊字第10752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制XXXX再次被诊断为矽肺贰期。后部XXXX提出对其职业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2年6刀5U,郑州公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郑公平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039号伤残评定意见书,部XXXX被评定为四级伤残。部XXXX缴纳鉴定费7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1、登封市少林办宏发硅石厂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为2004年3月26日至2007年

6、3月26日;2、2009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357元;3、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办行(2007)115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部XXXX所患职业病,被确定为四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部XXXX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1、医疗费3312.05元+1205.97元=4518.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XII天X70%=231元;3、生活护理费27357元F12个月X40%=911.9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X27357元=12个刀二41035.5元;5、伤残

7、鉴定费700元;6、交通费528元(以上共计47924.42元,但应扣除2009年11月9日部XXXX向部XXXX支付的1万元);7、伤残津贴按月支付27357元—12个月X75%=1709.81元。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

8、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制XXXX被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在2010年3月3日确定为职业病,其于2011年11月24H申请劳动仲裁,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登人劳仲不字(2011)第91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部XXXX不服该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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