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罪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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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占罪的探究摘要侵占罪在立法、理论以及实践中均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关系以及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提出与探析,从而实现对侵占罪的全面了解和有效运用。侵占罪;不当得利;疑难问题—、侵占罪的概念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冃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R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校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木罪告诉的才处理。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任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侵占犯

2、罪当然也不例外。1、侵占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是随着我国对私权利的重视与保障而出现的,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也主要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财物的侵害,但侵占公民个人以外他人财物的情况也是时有出现。如所侵片的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我国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有、私有财产均给予同等的法律地位,漠视公有财产被侵占的情况是未能准确理解新刑法设立侵占罪本意。笔者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应包括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就是犯罪对象。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持有,那么如何理解“合法

3、,所谓合法,除了包含“法定的、与法律相一致的”这层意思外,还包含“不违反法律的”之意.(1)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更多地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保管义务,产生这种义务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1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为保管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管好子女的财物维护其合法权益(2)租赁合同产生的代管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财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取得使用权、收益权,同时负有支付租金和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将承租物返还出租人的义务。%1借用关系产生的代管义务。所谓借用是指权利人将财物无偿借予行为人使用,行为人在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在借用关系存续期间,借用人(即行为人)

4、负有保管该财物的义务。此处的财物包括了动产与不动产,但借用金钱并不在此类,因为金钱属于种类物・。当然还要排除行为人在借用他人财物前己具备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行为人有此故意,则借用只是一种手段,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1委托关系产生的代管义务。行为人在委托关系下持有他人财物-•般指原财物所有人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为某种H的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如委托代为保管财物,委托代购,代卖某种财物,委托代收、代转某种财物等%1担保关系产生的代为保管义务。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保证措施。质押和留置,都是与向债权人转移一

5、定的财物有关的担保措施。质押是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是债权人(留置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物,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关系存续期间,对质押物或留置物都会产生代为保管义务。%1承揽合同产生的代为保管义务。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做人完成一定工作,定做人在验收工作后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妥善保管,因为自身责任造成灭失或毁损时应负赔偿责任。从其定义来看,定做人先行给付承揽人的报酬,其所有

6、权己转移至承揽人处,即使以后承揽T作并未完成,也只是民事纠纷。但对于定做人交予承揽人,用于完成定做任务的各种原材料,其所有权并未移转,仍是属于定做人,承揽人对这些材料只是代为保管。%1无因管理产生的代为保管义务。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此时虽无权利人的委托,但民事法律赋予了行为人可以对他人财物进行管理,因而也就产生了代为保管的义务。(2)、犯罪对彖的研究:%1本罪对彖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埋藏物与遗忘物不包括不动产只限于动产。具体到埋藏物一般是金银财宝、和有研究价值的历史文物。%1有体物与无

7、休物。绝人多数国家的刑法对侵占犯罪的对象未明确究竟是仅指有体物,还是也包括无体物在内。但有极少数国家刑法明确规定,无体物也可成为侵占犯罪的对象。如韩国刑法(即指韩国于1953年9月18F1制定、1975年3月25及1988年12月31日修订Z刑法典,以下同)第361条规定,第346条关于可以控制的动力视为财物的规定,准用于侵占犯罪。H本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笫357条也规定,电气及其他动能也属于财物,可为侵占犯罪的对象。侵占电气及其他动能这种无体财物,是现代科技条件下侵占犯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同样也对他人的财物所有权造成危害,也需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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