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統職務犯罪預防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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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系統職務犯罪預防探究[關鍵詞]職務犯罪;特點;預防職務犯罪是國傢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黨中央指出要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力度,而預防職務犯罪是從源頭治理腐敗的根本措施。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工商系統)內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意義重大。筆者將從工商系統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等三個方面進行探討一、工商系統職務犯罪特點從近幾年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來看,發生在工商系統的職務犯罪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一)貪污型職務犯罪。即在收費、辦照、辦案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采用不開收據、

2、不入賬的手段貪污公款。如福建省某縣工商局沈某等五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罰款不開收據,不入賬的手段,兩年時間內,多次共同私分公款達5萬元之多,構成貪污罪(二)受賄型職務犯罪。即在查處涉嫌走私、制假售劣等違法違規經營案件過程中,為當事人活動說情,並接受當事人的賄賂。如廣東省某市(現改為區)工商局原副局長郭某在其上級工商局對當事人朱某涉嫌走私電視機殼、顯像管等配件一案的查處期間,接受朱某的求情,多次到其上級工商局為當事人朱某活動說情,請求其上級工商局將案件交給其所在的工商局處理。其間,郭某先後兩次收受當事人朱某的賄賂款共4萬

3、元,構成受賄罪(三)徇私舞弊型職務犯罪。即對依法應當將當事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沒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如江蘇省某市工商局伍某在經辦其上級工商局委托其所在的工商局執行對當事人林某涉嫌走私電視機殼、顯像管等配件一案的處罰決定過程中,接受林某宴請,收受林的賄賂款1萬元。沒有正確執行其上級工商局依法作出“將當事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處罰決定,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濫用職權型職務犯罪。即為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利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給國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如某省工商局原局長歐某,在擔任該省工商局局長期間,為給

4、本部門創收,避開內部審核監督,在審批該省某公司申報處罰非法拼(組)裝汽車和無進口證明汽車案件過程中,弄虛作假,給國傢造成經濟損失1976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五)玩忽職守型職務犯罪。即在辦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在沒有依法嚴格審查其前置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和有效的情況下,仍給其簽發、辦理瞭營業執照,造成重大後果的。如河南省某市工商局杜某在審查該市某副食品商場變更為某俱樂部的有關材料時,違反規定,在明知其沒有《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治安合格證》多處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仍給其簽發、辦理瞭營業執照,致使該俱樂部長期違法

5、經營,並於2000年該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造成74人死亡、2人受傷的嚴重後果,構成玩忽職守罪二、工商系統職務犯罪的原因縱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於監管體制不夠健全,自身建設不到位,容易導致工商系統幹部職工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辦案,從而導致職務犯罪的發生(一)監管體制不夠健全一是幹部管理體制不利於嚴格執法。從目前縣級工商分局的實際情況看,除副局級以上幹部由上級任命、調整外,其他幹部仍然是本地產生,這些幹部及其親屬都處於“雙重關系"。同時,基層分局及幹部職工的黨組織關系仍在地方各個鄉鎮辦事處,相應的各項工作考評仍要參加。

6、這些因素影響著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地方保護、情大於法的問題仍是可能經常發生,致使執法失去平衡二是部門職能、權限交叉。在外部,由於職能權限劃分不清,各部門之間為瞭各自的利益,“有利爭著管,無利往外推”。而且,各部門立足的職能不同,對同樣的違法行為,會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即使適用相同的法律、法規,也會做出不同的行政決定和處理結果。在內部,經檢、市場、企業、個體、商標廣告等科所與基層工商所都具有執法辦案權,形成多頭執法的局面,處罰標準和處罰幅度不統一,造成執法、處罰畸輕畸重、重復處罰、協議執法等一系列與行政法治相背離的問

7、題,極大地削弱瞭執法權威三是內部監控機制不夠完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以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繼出臺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突出法制監督的重要性。但實際執法辦案中,一個案件從查到罰往往由一個單位辦到底,法制機構的審核隻是從依據、書面呈報的程序、事實材料上把關,而對執法過程中的顯失公正以及結案後的各項工作就缺乏一定的監督機制。“一票否決制”、“錯案追究制”等畢竟是屬於事後監督,如何防止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反程序而導致錯案還沒有根本的、實質性的制約措施(二)自身建設

8、還不到位一是分局機關機構過多,內部分工過細。上級機關凡有的業務就要求縣級分局也成立相應的機構或專職人員,形成瞭“分局大、和尚多”的現象。機關臃腫,人浮於事,基層工商所力量空虛,內勤人員與監督檢查人員的比例不均衡,致使市場監管難以到位二是執法人員的約束機制不夠健全。一是執法人員素質較低,管理形象較差,有的甚至借執法之名,徇私枉法、以權謀私,“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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