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资合伙协议书实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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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翟勇=杨超:谢际辉:王欢:魏少波:张海峰:肖洁文:以上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以上合伙人自愿合伙经营拓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投资为38万元,翟勇出资12万元,占总出资31.58%,杨超出资8万元,占总出资21.05%,谢际辉出资6万元,占总出资15.79%,王欢出资5万元,占总出资13.2%,魏少波出资3万元,占总出资7.9%,张海峰出资2万元,占总出资5.3%,肖洁文出资2万元,占总出资5.3%0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翟勇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0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合伙双方

2、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第五条合伙人在入伙后三年内不得退伙。(附件退股协议)第六条合伙企业不盈利状态未达一年时,如为了维持企业正常运营需要,由合伙人按比例进行再投资,如不投资则其投资占比按实际减少。第七条如合伙企业运营状态良好,年终时则需预留利润的50%作为企业备用金。第八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

3、应负担的部分。(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第九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rh出现;%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1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

4、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时退伙:%1死广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1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1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1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

5、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

6、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7、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第十二条合伙经营的继续(-)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1、合伙事业有赢余;2、合伙事业有转机;3、合伙人要求延续;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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