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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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住所拟设在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2、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营O第三条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出资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甲方:岀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乙方:岀资额为元,以方式岀资,占注册资本的30%,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丙方:岀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第四条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岀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3、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岀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岀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出资评估对作为岀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六条出资证明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

4、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岀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七条出资的转让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岀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两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H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5、,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公司登记甲乙丙三方同意指定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九条公司组织结构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2、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丙方

6、委派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共同推举产生)3、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公司设监事1或2名,由方委派名,由方委派名o)4、公司设总经理名,副总经理名,均由董事会聘任。第十条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岀。4、推举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岀的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7、选连任。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发起人的义务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述应对其未及时岀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5、在本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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