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使阐明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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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行使阐明权探析法官行使阐明权探析作者简介:何育妍(1993-),女,河南洛阳人,西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诉讼法;❷钟小飞(1984-),女,重庆人,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基础系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摘要:法官行使阐明权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从该过程中得出最优求解进而构建我国的法官阐明权制度,能够有助于我国民事司法在当前当事人诉讼能力差、专业法律帮助制度不足的现状下保障当事人权益、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价值。❷关键词:既判力;阐明权;诉讼成本;博弈论一、问题的提出❷曾经发生一起案件,重庆市一

2、农民刘某骑摩托车与一卡车相撞,造成大腿骨折,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经事故鉴定,卡车所属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在起诉过程中,市于家庭经济状况原因,并未聘请律师或向律师咨询,而自己参与诉讼。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仅包括赔偿医药费5万元,而并未在起诉状中提出其他赔偿请求。诉讼过程中,法官并未向原告阐明其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经过庭审,法官判决刘某胜诉。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刘某方得知,其可以在诉讼中向被告请求误工费、精神损害、交通费等赔偿,遂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一事不再审”为由不予受理。目前,被告所赔

3、偿的5万元早已花费殆尽,而伤病尚未痊愈,却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更多的赔偿,生活艰难。❷刘某一案,体现了对法官阐明权立法的迫切需求,从更深层来观察,法官阐明权同时涉及诸多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例如诉权,诉讼标的,既判力等。下面笔者拟对上述案例从理论层面上进行剖析,并运用历史、比较、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构建我国的法官阐明权制度所涉问题做一些探讨。❷二、刘某诉讼权利缺失的理论之困❷刘某丧失诉讼权利的解析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刘某与甲公司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权利即诉权。关丁诉权的内涵,经历了私

4、法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权二分说等发展阶段。实质上,我们可以诉权之于当事人的意义形象地定位为界定“敲开法院大门的资格”O诉权包括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两个要件。由于诉的利益在给付Z诉屮表现为实体权益受侵害后请求对方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因此确定民事权益受侵害的依据应当是现行的实体法律规范,其范围乃“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的具体体现,同时乂决定了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范围。❷在该案Z中,刘某诉的利益在于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依据民事实体法进行救济其被侵害的人身权。诉讼标的在木

5、案中表现为刘某与甲公司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一审中,刘某以医疗费用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随后,以误工费、交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作为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实质上在相同的诉讼标的下以不同的诉讼请求提起后诉。相同的诉讼标的决定了前诉判决必然对后诉判决发生既判力效力O根据既判力理论,“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对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提起诉讼或提出上诉。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不得争执,不容改变。”❷❷[3]❷该理论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终局判决的达成,来帮助观念上确立一种规范的秩序并使其和对地固定下來,进而诱导社

6、会生活空间内秩序形成。❷❷[4]❷其积极作用在于,在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形,前诉判决对后诉的程序上的约束力。如果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已经确定判决的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标的和同,则在新诉中即应以抵触既判力为理由,以诉不合法为理由驳凹,而无需进行审理。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一则是终局地确定当事人Z间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二则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为相异主张或矛盾地判决。❷❷[5]❷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是一事不再理的一个方面,都以禁止重复诉讼和重复审判为目的。在本案当中,前诉对后诉发生既判力,刘某无权再次提起上诉,其诉权已行事完毕,

7、而法院也自然不得受理。❷法律在于实现正义,同吋更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来实现。而木案当中,刘某的止当利益在法律制度面前显得如此的无助,成为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目标的牺牲品。如何避免类似的事情重演,如何不再有刘某之外的王某,李某受到同样的结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阐明权制度止是在这样一种理论的空缺中呼Z欲出。❷三、法官行使阐明权的背景考察❷(一)法官阐明权概念的界定❷法官阐明权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的意思不清楚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以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应站在监护的立场上以发问或晓谕的

8、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是对没有提出的诉讼材料启发当事人提出。从词源上看,“阐明”由徳语Aufklrung-词翻译过来,阐明权术语源于德国法语境中的Aufklrungspflicht一词。在我国也有人将Z翻译和称为“释明”、“释明权”、“释明义务”o而笔者认为,把Aufklrungspflicht翻译作法官的"阐明权”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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