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占型财产罪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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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侵占型财产罪的占有关系基于判例的简单思考目录引言:问题的提出—.立法规定二•判例整理:司法实践中的争论与疑惑三•结论引言:问题的提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前者属于委托物侵占,后者属于侵占脱离占有物。另外比较重要的一项侵占型财产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罪名与前者的区別在于侵占对象是公有资产或财物。关于侵占罪名的成立,司法实践中有各种不同的情形

2、。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不间断的争论。除了关于侵占对彖的质疑外,对于笔者而言,关于“占有”这一词汇的外围理解上存在更大的疑问。本文简单用一个初级法律人的视角对侵占罪名的占有成立做一分析。“占有关系”的讨论方面包括占有的行为、方式、主体。本文所引用案例皆为自己在网上找到的相对更有代表性的案例,其间存在争论,木文就想努力将其思路理清,解开自己对于“占有关系”的疑惑。一•立法规定《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3、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人,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C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爭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木法第三白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4、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比啊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情节特別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二•判例整理:司法实践中的争论与疑惑从对侵占罪的基木描述中可以看出,占有关系的成立,以财物的所有人

6、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另外关于受委托而占有(基于委托关系队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德状态)的含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两方面。事实上的占有,是指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与盗窃罪的对象相同。法律上的占有,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而侵占行为,即占有行为的违法化。刑法理论上认为,侵占行为在性质上存在两种理论:取得行为说与越权行为说。越权行为说认为,侵占是指破坏委托信任关系,对委托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取得行为说认为,侵占是指将占

7、有变为不法所有的一种取得行为。我国刑法耍求“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述”,显然采取取得行为说。对于受委托的他人财物实行强制性非法占有,且拒不退还,数额较人的便构成侵占财产罪。下面我将从以下案例来观察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于侵占财产罪的占有关系进行的处理,并提出自己的疑问。案例一:对于非委托关系的占有难道不予追究?辽宁抚顺一市民取走女儿遗产被判侵占财产罪新华网沈阳8月9日电(朱春、陈黎明)辽宁省抚顺市一居民因偷偷取走女儿的遗产,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将钱还给外孙、外孙女,近日被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2001年8月,年仅36岁

8、的王淑琴送儿子郑山前往大连念书时,因发生车祸当场死亡,郑山也重伤住院。在这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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