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环境权宪

浅论民环境权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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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环境权宪论文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可持续发展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尽快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本文指出环境权只有在宪法中的地位得到确立,才能从根本上构建公民环境权利法律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对于国家整体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起源与发展传统法律理论中并无环境权之概念。二战后,世界经济快速恢复和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权这一新的权利概念随之产生。19世纪60年代初,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西方世界展开了要求保护环境,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大

2、讨论。70年代初,“东京公害国际座谈会”和欧洲人权会议的召开,人类对环境权的呼声逐渐增大。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至此,环境权第一次为世界所认可。环境权概念产生后,逐渐影响到各国国内环境立法。比如,第一次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匈牙利、波兰、瑞典、巴西、智利都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国内环境权立法实践,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以确立其宪法地位。当前

3、,我国在发展经济中所出现的各种严重环境污染案件,要求我们必须紧跟世界潮流,加快公民环境权入宪的步伐。(二)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环境权利,简称为环境权是指规定或隐含与环境法规范中,使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环境权益的一种手段。旧但是,学术界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却见仁见智,然而,这一问题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是讨论环境权入宪的前提和基础。在西方社会,公民环境权与传统人权与民主理论相一致,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而写入宪法。但是,由于历史传统与社会性质的差异,在我国对其性质争议较大,目前,“在对环境权法律属性的认识上,主要有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

4、权说、财产权兼人格权等学说。”“在环境权的性质问题上,没有哪一位学者的主张能够获得学界的一致认同。”。因此,笔者认为,在讨论环境权入宪问题时,不必纠缠于人权说、人类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等观点争论的困扰,而应当直接将公民环境权界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而在宪法中,与公民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权利相区别,并单独给与规定和保护。二、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公民环境权入宪是宪法发展的历史趋势,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客观规律在法律层面的反映,是由现实经济、政治、社会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环境权入宪,符合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是人民生活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一)环境权是

5、一个包含多项子权利的完整权利系统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具有广泛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国家。其中,以公民环境权最为重要,与人民的利益最为密切相关,是其他主体环境权利存在的基础。公民环境权内容广泛,“环境权应能够体现其主体享有的基本生态权利和承担的基本生态功能义务,是社会本位和群体利益的体现。其既有具体的环境要求,如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也有且更重要的是公众参与权。因此。如此广泛的权利体系不可能为人权或其它某一具体的权利所包含,环境权必须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如此完整的权利体系也只有得到宪法的确认和

6、保护,才能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障。然而,如此广泛的权利如果全部写入宪法未免过于具体和繁琐,在宪法中统称为公民环境权给予确认和保护则更为简洁和明确。(二)环境权入宪关系到个人生存发展与社会繁荣稳定人类生活环境是否优美和良好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状态和趋势。环境权的核心是生存权。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人类一切的生产和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生存,这是人的天性,也是人类社会的本质。一个否定生存权第一性的人是一个虚伪的人。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健康和发展,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与稳定,从而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当对环境权进行规定和加以保护,并且,

7、应当将人民生命与健康放在保护对象的首位。只有个人的生命与健康得到保障,才能使人们获得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进而建立规范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三)环境权入宪有利于国家深化环境污染破坏的监管公民环境权入宪,能够使政府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有更高的认识,有更高的要求,也产生更高层次的监督。从而摆脱单一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执法态度,只有端正环境执法态度,明确执法目的,政府部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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