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提单与票据法律性质的异同

浅论提单与票据法律性质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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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提单与票据法律性质的异同在现代贸易屮,提单自身的流通代替了货物的转让使跨国贸易活动更加便利,极人地简化了货物的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虽然处于承运人的占有中,却可以口山转卖,满足货物流转和加速资金运转的需要。提单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要求交给银行,在买方或开证申请人向银行信贷融资时,对提单设立抵押权,加强买方或开证巾请人的商业信用。提单发展到今天,流通性成为提单法律制度核心。如何在平衡承运人与提单持冇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使提单在更大范用为商事主体所接受成为了提单法律制度的构建的主要目标。而票据是现代商事交往,特别是国际商事交往中最主要的流通工具。流通功能同样是票据最基本、传

2、统的功能。各个国家的票据法律制度也都把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作为其最主要的任务。①提单与票据作为现代商业社会的两大重要工具既冇共同又冇区别。一、两类有价证券的发展沿革(―)提单提单起源于欧洲早期贸易实践。当时的海上运输中,船与货不再为同一人所冇,这就要求船东能够提供一份证明已经接管货物的单证,此为提单最初诞生的原因。随着海运规模的增长,船东不再为每一票货物单独制作提单,而是使用同一格式的提单。这种格式提单的背面详列许多条款,用以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提单具有了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功能。随着海运距离和时间的延长,为解决货物在船东控制的时间内商人急于处分

3、货物的问题,在贸易领域,提单逐步被赋予了物权凭证的功能,可以直接代表货物。这时转让提单与转让货物具有同等效力。从1787年到1794年,经一系列诉讼,英国上议院于1794年在Lickbarrow诉Mason案中首次确认,托运人于货物抵达收货人之前阻止货物交付的权利,应服从持有提单的收货人的被背书人的权利。此外,本案陪审团的特别裁决确认,根据商业习惯,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且提单持有人具有可转让货物的权利。因此,在18世纪末,这一实践得以确立,流通提单被普遍使用。②(二)票据十二世纪初,在欧洲的贸易中心意大利,商人们为了消除货币兑换对贸易的阻碍而发明了一种兑换证书。

4、商人们可以持有某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向该兑换商及其在其他都市开设的分店或其委托的代理店请求支付通用货币。这种兑换证书便是现代本票的雏形。十二世纪屮期,兑换商发明了委托付款证书,使用时与兑换证书一起出具。随着商业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隔地汇款现象的H益增多,委托付款证书开始独立发生付款效力,并逐渐发展成为现在的汇票。随着票据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商人们开始在票据背面书写转让票款的记载。自此,票据发展成为一种可经背书转让的流通证券。二、法律性质的相同点(-)文义性票据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的效力是根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和票据法的规定来进行解释的,而不问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是

5、什么。也就是说,票据上的权利必须以票据的记载为准,不能离开票据上的记载,而以英他事项确定票据权利;也不允许票据债务人提出其他事项,据以推翻票据上的记载。提单也是具有文义性的证券。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其上记载了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基本情况。提单在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手中时,是其记载内容的最终证据,只根据提单的表面记载推断签发提单时,货物的基本情况和签发主体的意图,不参考任何其他的主观因素。提单上的记载即使有错,也不能用提单以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例如,托运人凭借保函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承运人虽可以用保函证明交付当时货物的表面状况确

6、实不良,但是这种证据不得对抗清洁提单的记载。法官仍然会认为货物交付当时的表面状况是良好的,之所以发生货损,是由于承运人的不当行为。(-)要式性票据的耍式性是指票据必须遵照票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票据事项,进行票据活动,才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的效力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提单也具有要式性,表现在提单的权利的行使也要遵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提单的记载必须遵照规定。在《海牙规则》屮,有关货物的三项内容是必须记载的:(1)货物的主耍标志;(2)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3)货物的表

7、的状况。此外提单也需要书面做成,没有书面的证券形式

8、,提单权利也就不存在,无从主张提单权利。另外,承运人必须在提单上签章,表示确认提单的记载事项并対其行为负责。(三)无因性无因性显著区别于文义性和要式性,它非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源于法学家对法条内容的抽象归纳。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再由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效果与效力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而应该由其物权独立性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即抽象原则理论。③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因为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直接來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意思,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约束。具有无因性的某一法律关系可以和该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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