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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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能够及时的纠正错误裁判以寻找公正裁判,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在2012年的民诉修改中,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规定,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保障等方面,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构建了一个从审判到执行、从诉讼到非诉讼、从结果到过程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关键词】检察监督;民事诉讼;修改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

2、0278(2013)03-107-01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该决定中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院作为诉讼的参与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自身权利为基准,广泛参与诉讼所产生的相关制度的总称。民事检察监督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在维护社会公益、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

3、巨大的作用。二、民事检察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一)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现行民诉法中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修改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从原则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所有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无论是对监督的空间、主体、时间、标准都比以前的民诉法有了更大的覆盖。而且我国新职责和新任务要求检察机关切实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监督理念,增强程序公正的监督意识,这一修改正好适应了这个理念,有利于真正

4、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以前的民诉法将调解书排除在检察监督之外,即如果调解书在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在法院内部监督不到位的情形下,同时人民检察院又对调解书无抗诉权,这是法律监督的漏洞。现规定如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5、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利益。(二)增加了法定的监督方式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将检察建议书增加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内容,对加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都将起

6、到重要的作用。虽然以前我们的检察院也以此方式做过尝试,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得到法院的重视,没有得到实质的后果。(三)解决了当事人处分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当事人处分原则又称私权自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权属于一种私权利,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不受国家的干预,未修改之前的民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照自己的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这样就会无视当事人的要求,损害当事人的私权利。新民诉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

7、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该规定中明确了在检察监督中私权救济。明确规定了私力救济在先,公权力在后的制度,从而有利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四)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权的确认,人民检察院只要以符合法定程序调取的证

8、据材料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应为有效证据,但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须是确有必要,且符合民诉法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三、小结修改后民诉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对于新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建立,以及通过新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促进诉讼诚信和审判公正,将会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但同时在一些细节方面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首先在调解书的监督方面,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可能造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各自表述,认识混乱。其次对检察机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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