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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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各市(州、地)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为加强对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可持续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特岗教师”管理的重要意义。“特岗计划”是中央支持我省农村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巩固“两基”成果,解决我省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缺额问题,从根本上提高我省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做好“特岗教师”管理,有利于巩固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工作的成果和保障我省今后实施“特岗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障“特岗教师”的权益,增强“特岗教师”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特岗教师”的健康成长,充分发挥“特岗教师”在农村学校教书育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继续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农村基层学校任

3、教,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岗教师”管理工作。在“特岗教师”管理工作中,各“特岗计划”县要按照《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既要按政策落实好“特岗教师”相关待遇,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又要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与考核,要求“特岗教师”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与义务,促进“特岗教师”健康成长。在实施“特岗计划”工作中,各地在落实好中央和省有关文件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为“特岗教师”

4、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工作,逐步形成补充农村学校教师的长效机制。附件: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联系人:贵州省教育厅周玉林、邱崇政;联系电话:0851-5283622,传真:0851-5280465)附件: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

5、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岗教师”是指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通过国家、省、市(州、地)、县级“特岗计划”招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共同组织招聘且与“特岗计划”县签订“特岗计划”聘任合同书的“特岗教师”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管理与考核第三条“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三年聘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等与当地人事部门对在职公办教师的年度考核相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终止合同,进行解

6、聘。第四条“特岗教师”的管理实行在省、市(州、地)的指导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州、地)、县(市、区)对“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二)市(州、地)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特岗计划”县“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并建立辖区内“特岗教师”数据库,于每学期开学10日内向省教育厅上报辖区内各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三)县级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承担“特岗教师”的具体管理。主要负责管理和做好以下工作: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实

7、施细则,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2、指导、监督、检查本县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审核设岗学校每学年度对“特岗教师”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特岗计划”实施效果差的设岗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县级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负责做好“特岗教师”接转工作。4、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市(州、地)教育局上报本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四)设岗学校负责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特岗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书育人的能

8、力。及时了解“特岗教师”工作及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及时向县教育局上报有关“特岗教师”情况。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五条“特岗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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