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棋牌赌博游戏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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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棋牌赌博游戏问题探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迅猛发展,网络棋牌赌博游戏已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此类涉赌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管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将通过对网络棋牌赌博游戏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加强刑法对网络游戏领域的规制。关键词:网络游戏;赌博;定罪处罚网络游戏,作为一个庞大新兴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新势力。在我们关注其给经济带来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建立网站提供专用的棋牌程序,以“梭哈”、“斗牛”、“麻将”等赌博方式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这类赌博活动中,赌资往往不直接与

2、人民币挂钩,而是将钱换成网络虚拟货币,比如银子、金豆等,游戏玩家在“棋牌游戏”中用虚拟财产做赌注,输的玩家失去作为赌注的虚拟货币,而赢的玩家除了拿回自己的赌注之外还能取得输家的赌注。这些“游戏”网站往往还设有随意交换虚拟货币、积分的平台,同时又有所谓“银商”收购或出售虚拟货币,使得网上的赌博游戏与现实生活中开设赌场赌博没有区别。它们披着网络棋牌游戏的外衣,有较强的迷惑性,让赌徒以玩游戏的心态深陷其中,输十万、上百万元的大有人在,更严重的是,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即时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导致参赌范围不断扩大,牵涉不同年龄、阶层的人群,范围遍及全国,同时赌博数额也不断升级。五

3、千元人民币以上的犯罪金额就可以定罪量刑,而网络棋牌赌博游戏获取的收益远在此十倍、百倍以上甚至更多,社会危害性也远在此之上,对网络棋牌赌博游戏的涉赌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管机制迫在眉睫。一、网络棋牌赌博游戏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网络棋牌游戏是否应认定为网络赌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游戏币或者虚拟货币、积分能否兑现成现金的这个环节上,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实现与现实的财产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学术界大多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现实性、无形性、价值性、合法性。网络赌博行为实际存在多种类型,多数情况都会构成传统刑法中的赌博罪,此时犯罪份子只是将网络作为实施赌博行为的渠道,但是虚拟赌

4、博则不同,虚拟赌博指的是通过游戏进行赌博,可能是游戏玩家和游戏中虚拟人物之间的赌博,将虚拟货币直接押注,进行虚拟赌博,而玩家通过虚拟赌博所赢取的虚拟货币则有多种方式与可能可以兑换成现金。至于网络游戏是否应被界定为赌博,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其实只是简单的博彩游戏,纯粹以娱乐为目的,游戏中所用到的“注”实际是虚拟财产,没有实际的钱或者物的参与,也就谈不上属于赌博。而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赌博与现实中的赌博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并没有本质区别,而参与游戏的虚拟财产也可能通过交换或者购买等方式兑换现实中的金钱或者财物,实际上就是赌博。笔者认为,赌博行为的本质不会

5、因为网络虚拟的环境而变化为非赌博行为,赌博的本质其实并不在于其表现形式。构成赌博的三要素分别为赌博者、赌博工具和赌彩,显而易见,网络游戏赌博仍然应当被认定为赌博的一种形式,赌博者就是众多参与该游戏的玩家,网络设备、网络环境本身就是赌博工具,各种自身具有市场价值的虚拟物品就是赌彩。以获利为目的,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认可的一种形式赌输赢,并以结果为标准来衡量与决定钱财的所有权的转移,就属于赌博行为。带有赌博因素的网络游戏,与传统的赌博方式只是形式上不同,实际上他们都是赌博行为,并且网络游戏赌博方式受众更广,其危害性也就更大了。当然,我们要判断某种网络游戏是否属于网络赌博,还应

6、该综合考虑以游戏开发者、运营商开发运营游戏的目的以及游戏中输赢的金额。二、从法理上界定网络棋牌赌博游戏从法理上看,犯罪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构成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认为构成该犯罪。因此要界定网络棋牌赌博游戏是否构成赌博或开设赌场犯罪,就要看其是否具备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主观上,网络棋牌赌博游戏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网络棋牌赌博游戏参与者所得到的只是游戏币、积分等“网络虚拟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现实价值性,是判断网络棋牌赌博游戏参与者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前提

7、。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价值性,游戏参与者得到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换取现实利益,那么游戏参与者在主观上就无从以营利为其目的;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性,游戏参与者得到的就是现实的利益,那么游戏参与者主观上就有可能以营利为目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账号、游戏货币等游戏物品,其物理上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而在网络游戏中,体现为具有某些功能的游戏物品。网络虚拟财产有四个来源。一是在游戏开始阶段由游戏运营商赠送,以这种方式获得网络虚拟财产非常有限;二是通过战胜游戏对手或完成游戏中的任务而获得,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或是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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