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英医护管理专科学校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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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人事管理辦法中華民國93年4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實施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5年0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5年01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第10、18、21、32條通過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第10、18.21、32條通過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第14、30、31條通過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8年01月0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8年0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9年07

2、月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9年07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出勤實施辦法第一條教職員工除因公差或請假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時間出勤。一、教職員工出勤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各單位可視業務需求自行律訂。二、宿舍督導員於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到校上班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後下班,遇例假日、寒暑假開放住宿時比照之。(每週給予二天休假)0凡超過出勤時間視為遲到,遲到凡超過三十分以上者,則須辦理請假。第二條全體教職員均需按排定假日參與輪值,例假日值日人員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在總務處值班;值夜工友由總務處律訂值勤時間,務必在校不得離開,並依相關處室規定配合值勤事

3、項。第三條全體教職員應參加校內有關之會議及各項集會活動。第四條專任實習指導老師比照實習單位上下班簽到退,返校則比照學校出勤時間。簽到卡交由實習單位護理主管簽章後,於每月底寄回學校實習組查核後,交人事室登記。第五條上班時間因事外出,需得單位主管核准。未超過三十分鐘,以口頭報備;達三十分鐘以上,未逾3小時者,應於外出登記簿上登記,並經單位主管簽章,返校後登錄返校時間。第六條夜間部導師及兼授日、夜間部課程者,得自行調整補休時間,並向單位主管報備之。第七條寒暑假期間,行政人員暨教師必須按寒暑假出勤管理作業要點返校上班及處理有關事項。第二章請假規定第八條凡請假務必事先辦妥請假

4、手續,偶發事件可當日電話請假,並請人代辦請假手續或事後補辦。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第九條教職員請假,除婚假、娩假、陪產假外,以自行處理課務及職務,代理費用自付為原則。教職員辦理婚假、娩假、陪產假時,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請人代課,核支鐘點費,職員職務委由同事代理,不支津貼。第十條因有事故必須本身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學年合計准給七日。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照顧者,得請家庭照顧假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統一薪俸。第十一條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

5、請病假,每學年合計准給十四日。已滿規定期限再請病假者,按日扣除統一薪俸。若需住院治療者,應附有健保醫院之證明,給病假二十八日為原則。女性教職員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併入病假計算。第十二條結婚者給予婚假十四日,應於一個月內請畢,因事實需要,經核准得於結婚前五日核給。第十三條教職員懷孕,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流產假42日;懷孕滿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予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均以一次請畢為原則。即將分娩前,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

6、,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第十四條因配偶生產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分娩前後三日內請畢,遇假日得順延之。第十五條父母(含配偶之父母X配偶、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四日;祖父母(含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第十六條請假滿八小時折為一日,連續請假日數扣除例假日。第十七條請假時間三十分鐘以上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事假、病假得以時計,其餘假別至少以半日計。第十八條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於事實發生一週內未補辦請假手續者,均以曠職論;應扣除其曠職日數之統一薪俸

7、。第十九條下列情形給予公(傷)假,其期間視實際需要酌定之:一、因執行職務所致之危險而受傷害者。二、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者。三、因公務必須公出或出差者。四、學校遴派於例假日參加開會暨活動者。前項第二款於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公假,但以7日為限。第二十條請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並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第三章休假第二十一條凡休假以不影響職務、課務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同意。第二十二條例假日參與輪值或於假日協助辦理本校各項活動之人員,得於6個月內辦理休假。補休假得分次辦理,每次至少以一小時計算。第二十三條專職約聘實習指導教師休假辦法另訂之。第二十四條凡本校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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