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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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运用随着电脑、移动存储、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科技已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2013年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加以明文规定,一些重耍的案件线索、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电子产品中,电子证据作为可能记录犯罪过程、揭露犯罪事实的证据形式,对于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利用高新技术为侦查办案服务,提高审讯、取证水平,增强突破案件和获取证据的能力,更加自觉、主动地运用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科技手段和方

2、法,为案件顺利查办寻找最佳途径,达到侦查理念和技术手段相融合。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为表现形式,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类:(1)字处理性的电子证据:这类电子证据是通过文字处理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由文字、表格、标点、各种符号或者其他编码文本所组成。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等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性的电子证据: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者辅助制造所形成

3、的图形数据等,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之间的关系,使得一些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起来。(3)数据库性的电子证据:是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电子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一般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不过只有在经过整理汇总之后,它才能具有较为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性的电子证据:计算机所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的电子文件组成的,在一定条件下,这些程序性的电子文件可以构成电子证据,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5)影、音、像性的电子证据:这类证据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4、它通常经过电子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等技术综合编辑而形成。二、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分析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以及脆弱性的特征,使得它与其他种类的证据具有很大的不同,电子证据也与一般传统证据的取证、分析的方式完全不同。1、电子证据的收集。职务犯罪侦查中涉及的电子证据主要是以涉案的手机、计算机的硬盘、USB存储器等媒介中提取,要获取目标系统中的所有文件,包括现有的正常文件、已经被删除但仍存在于磁盘上(即还没有被新文件覆盖)的文件、隐藏文件、受到密码保护的文件和加密文件等,尽可能全部恢复发现的删除文件,并保证原有媒介没有遭到改

5、动,以及复制数据和原有数据的一致性。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前应制定提取某一电子证据的计划、步骤以及相应的要领,提取证据时首先要求提取文件和软件,必要时也可以提取计算机硬件。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文件和数据后应当进行复制,不能直接在原涉案计算机屮进行文件和数据分析,以确保原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复制后的硬件及时扣押封存,对于采集到的证据,要及时标注提取的来源、时间、提取过程、提取人员等,以保证电子证据提取的合法性。2、对获取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和处理。通过对复制提取的电子数据,可先通过数据恢复、影藏数据再现等技术

6、将数据信息全部显现出来,再通过分析与关键字查询,文件特征分析技术,镜像文件、交换文件、临时文件分析技术等方式分析在磁盘的特殊区域中发现的所有相关数据。利用磁盘存储空闲空间的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数据恢复,获取文件被增、删、改、复制前的痕迹。将收集的程序、数据和备份与当前运行的程序数据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篡改痕迹。还要注意分析计算机所有者、电子签名、密码、交易记录、回复信箱、邮件发送服务器的日志、上网IP等计算机特有信息识别体。用证据分析能够发现和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数据,发现各种异常现象或者推断作案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法,从而发现作案人是在何时、采取

7、何种手段、从哪些方面对系统进行了哪些侵害,从中选取有价值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三、电子证据的使用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同样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种新形态的证据必须运用电子技术进行发现、提取、检验、鉴定,并结合技术上的指标进行审杳判断。如果这种技术上的运用失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准则的“支持”,将导致在诉讼中审查和采信电子证据无法可依,很难在侦查和审判程序中发挥效力。所以使用电子证据应首先确保电子证据收集上收集证据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

8、等)科学和可靠,收集者在对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是否客观公正,所采用的方法科学可靠。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将成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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