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商务中心主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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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镇东兴路27号“3.3T高处坠落事故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27号“3.3T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2015年5月29日长安镇东兴路27号“3.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3月31日16时30分,长安镇东兴路27号民房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民工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县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

2、、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个人):钟林,男,生于2002年2月14日监护人:钟浩金(系钟林的父亲)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318号协和丽都7栋2室施工单位(个人):罗朝文住址:融安县长安镇竹子村竹子屯163号建设规模:规划许可建五层半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3月31日16时30分事故发生地点: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27号施工人员持证情况: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名姓性别生月出年址住作间工时接受何种教育种工亡况伤青直接经济损失权德欧H城屯S/芬轴古年O11未工砖吊亡死元万2四、事故涉及单

3、位及个人钟浩金、罗朝文五、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0年2月23日,原土地使用者覃焕鲜将该土地转让给钟林(钟浩金之子)后,钟浩金办理并获得《融安县城镇民房建设许可证》,该证注明:占地面积260m2,建筑面积1484.36m2,规划层数为五层半。2013年12月11日钟浩金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个人罗朝文承包建设。2015年3月罗朝文以口头协议形式将此栋房屋的吊砖业务交由欧德权承包(吊砖设备由欧德权自备)。3月31日欧德权夫妇在该楼三楼楼面实施吊砖作业,欧德权在楼上操作吊砖机,其妻吴某在地面上摞砖,16时30分当欧德权操作吊砖机往上吊砖

4、时,由于吊砖机支架焊接底座部位严重锈蚀,支架连接底座部位发生撕断,支架倾倒,导致欧德权从7.7米的楼面跌下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县医院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死亡。接报后,县安委办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柳州市安监局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监察局、人社局、总工会、安监局、公安局、住建局、长安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调查组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事故原

5、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欧德权安全意识淡薄,使用的吊砖机不符合安全要求,冒险蛮干,造成吊砖机支架撕断倾倒,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管理上的原因:钟浩金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罗朝文个人承包建设,且未落实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对该建筑工程超规划许可建设的楼层予以制止取缔。(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原因分析认定,长安镇东兴路27号建房“3.3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七、对事故责任单位(人)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人)的处理意见(-)欧德权安全意识淡薄,使用的吊砖机不符合安全要求,操作吊

6、砖机时未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蛮干,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规定,对这起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建设单位(个人)钟浩金于2013年12月11日与罗朝文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罗朝文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7、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在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钟浩金给予行政处罚。(三)建设承包人罗朝文未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擅自承包工程建设,且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这起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议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8、)项的规定对罗朝文给予行政处罚。(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完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长安镇东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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