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

ID:46815008

大小:63.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8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_第1页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_第2页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_第3页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_第4页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连带责任是一种十分严厉的侵权赔偿责任。除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了连带责任外,在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了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主

2、的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对工伤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了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侵权具体划分为三种类型:(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其构成要件有二个,一是须齐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二是须齐行为人的行为和互直接结合。共同危险行为中因各行为人就其实施危险行为均存在过失,应归

3、入第二种类型。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连带责任应严格限制在共同侵权(广义)的范围(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除外,严格地讲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属不真正连带责任),凡是不能归入这三种类型的,就不属共同侵权,就不应适用连带赔偿责任。但在实践小却有扩大化的倾向,加重牵连责任主体的负担,有失公平正义。•、共同危险行为致行为人之一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无疑义。但致行为人z—•损害的,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如甲乙丙三顽童抛石掷果,一石块(不能判明谁掷Z)碰撞树干弹冋致甲眼受伤,甲损失医药费若干,如何确定乙

4、丙的赔偿责任?在实践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按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处理由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也认为按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处理,但耍实行过失相抵,减去甲应承担的三分之一后,余下由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乙丙应对甲Z损失各承担三分Z-O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是按份分担责任。木案应逐层揭示法律关系,先把甲看作其他人,按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处理,甲乙丙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进入下一层法律关系,即按份分担损失,甲、乙、丙各应承担三分之一,故乙、丙应对甲之损失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

5、偿责任。二、片面共同故意致人损害。数人致人损害中,当存在部分加害人只有单独的故意,另一部分人有共同的故意,如何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甲殴打乙,乙挣脱逃跑,丙与乙有隙,巧遇甲乙之殴斗,见乙跑过来,扔一朵物于乙必经之路,乙绊倒,摔坏名贵表一只,甲亦赶上,殴伤乙。对乙Z财产、人身损害,如何赔偿,一种意见认为,按共同侵权处理,甲、丙对乙Z财产、人身损害和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丙对乙之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对乙之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丙负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甲无损害乙之财产的故意,故不应对乙之财产损害承担赔

6、偿责任。乙之人身损害是甲之行为造成的,但丙有共同的故意,且有帮助行为,故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高楼抛(坠)物致人损害。高楼抛(坠)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如杲不能发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就应当让所有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有四,一是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二是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三是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实践中有的法院按共同危险行为处理,判决该楼所有的居民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并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行为共同”即行为人均实施了相同性质或者相同种类的危险行为(积极作

7、为)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高楼抛物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高楼坠物非积极作为,且坠落之物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因此,高楼抛(坠)物不属共同危险行为,判决所有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理基础。但受害人利益也需要保护,为平衡受害人与住户的利益,由所有住户按份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或坠物不是其所有、管理的除外。四、出租、出借、承包、挂靠车辆肇事致人损害。《道路交通法》施行前,出租、出借、承包、挂靠车辆肇事致人损害,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1条规定,一般由出租人、出

8、借人、发包人、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2005年5月1口,《道路交通法》施行后,《办法》同时废止,垫付责任制度随之取消。由于《道路交通法》对民事责任规定粗略,岀租人、出借人、发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