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罪轻辩护

抢劫罪的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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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的罪轻辩护本文所指的罪轻辩护,指狭义的罪轻辩护,即轻罪辩护――针对抢劫罪指控,根据全案刑事证据、通过对抢劫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分析,研究做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强迫交易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轻罪的可能性问题。一、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认为,该非法占有不是指形式上的非法,而是指内容上的非法――即把不是应该自己所有的财物欲占为自己所有的目的。2、两个当场第一个当场,是指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并最终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行为;第二个当场,是指当场取得被

2、害人财物的结果。二、以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轻罪辩护1、以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做轻罪辩护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索取对被害人的合法或者非法的债权、而使用了一定的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可以“故意伤害罪”做轻罪辩护;如果对被害人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的,可以“非法拘禁罪”做轻罪辩护。如果指控证据中没有双方存在合法或者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那么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索取的数额与债权数额大致相当的责任,一般归属于辩护方。2、以强迫交易罪做轻罪辩护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虽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但该行为的背景是在

3、其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过程之中,并且索取的是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强迫交易罪做轻罪辩护。在辩护过程中,具体审查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全面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进行综合判断。三、以未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当场行为”做轻罪辩护如果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压制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但行为的程度未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可以做轻罪辩护。1、以抢夺罪做轻罪辩护对于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携带器械抢夺的,如果该器械不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同时被告人未以该器械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并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不是《

4、刑法》第267条第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行为,可以做抢夺罪的轻罪辩护。对于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其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没有逼挤或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行为、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行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而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可以做抢夺罪的罪轻辩护。其中,致伤的因果关系要谨慎分析。2、以寻衅滋事罪做轻罪辩护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有“以量刑反推定罪”的先例,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的抢劫行为情节较轻、被告人又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成年人抢劫一般又不适用缓刑,那么3年起刑就过

5、于严厉,于是有了以寻衅滋事罪做轻罪辩护的可能。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体现在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即所谓的《1979刑法》流氓罪中的流氓习气。所以,辩护实践中,结合全案证据审查案发的全过程就成为关键,如果发现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不单纯是为了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还有流氓习气的体现,同时使用的是轻微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抢劫数额较小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做轻罪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

6、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辩护实践中,刑辩律师不能只拘于此,成年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的,要大胆做轻罪辩护。辩护实践中的难点,就在于“情节较轻”与“情节严重”的证明。如果抢劫罪的指控中有明确的情节严重的证据,比如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致使其不敢独自上学的,刑辩律师就要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进行有力质证;否则,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轻罪辩护。3、以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做轻罪辩护被指控抢劫罪的被告人,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或者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以轻微暴力相威胁、并未只因此

7、轻微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可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做轻罪辩护。4、以敲诈勒索罪做轻罪辩护理论上认为,如果行为人向对方实施一定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未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虽然当场取得财物,也只是敲诈勒索,而非抢劫。但是,这种理论支持下辩护难点,是如何证明被告人实施的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程度。所以,辩护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做轻罪辩护,一般不选择以敲诈勒索罪做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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