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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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宁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监测、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沢《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分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林业

2、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和省林业厅发布的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指导思想。第二章灾害等级和监测第四条根据《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和《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县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一般性灾害。(一)特大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以及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二)重大灾害: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威胁林业生产

3、的;发生四川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三)较大灾害:发生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的。(四)一般性灾害:未达到较大灾害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第五条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补充林业检疫有害生物由省林业厅确认。第六条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认定,由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鉴定。第七条县林业局主管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第八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病虫害预

4、测预报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认真落实月报告制度和不定期紧急报告制度。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当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防检疫机构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第三章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第十条长宁县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工作由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领导。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县林业、救灾、农业、财政、公安、民政、交通、商务、供销、邮政、通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

5、并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防治预案,报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备案。第十二条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县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防治的协调、组织和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认定,收集、通报、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二)县工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共同配合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保障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检疫性或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蔓延和传播。(三)县商务局、交通局、邮政局、车站等负责管理其所属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时,要仔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上述

6、物品情况及时通报县林业局,按规定处理。(四)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救灾经费。(五)民政局、县救灾办等部门分别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行动的灾民生活、综合协调。第十三条发生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救灾办、省林业厅。第十四条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受灾区县启动区县应急预案,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如果需要启动,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第十五条发生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受灾区县视情启动区县

7、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发生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在省政府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由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发生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县启动区县应急预案的,由受灾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第十七条灾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指挥部审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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