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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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即兴思维的克服与复位一.醉驾入刑产生的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拥有汽车辆逐年攀升,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居高不下,据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醉驾引起的事故占50%-60%之多,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成为当今影响人们安居乐业的专业杀手。如何解决此问题,成为国家.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部曾多次组织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在醉驾入刑立法讨论过程中,争议颇多,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2、)于2011年5月1日实施,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使争论颇久的醉驾是否入刑尘埃落定,使刑法体系中的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设置了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的刑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修改,对醉驾者规定了吊销驾驶证5年的处罚。对于醉酒驾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否原本由行政法调整的所有

3、情节均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其刑事违法性,均给予社会惩罚。国家在危险驾驶行为上的态度,曾一度引起热议,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如何掌握醉驾的入罪标准更成了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应一律入罪,无论情节如何、是否严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更是加强了对道路交通驾驶

4、中酒驾、醉驾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力度。因醉驾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刑的报道不断见诸媒体,而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入刑的消息,更将民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关注推向了新的高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提到了“醉驾并非一律入罪”的问题,特别强调了对醉驾行为必须注意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这一消息经由各大媒体报道后,再次引来热议一片。支持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的"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更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如刑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第72条则更有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而这些条款内容,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所有轻微犯罪,当然也同样应当适用于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等犯罪,作为新颁布的法律,必须充分关注刑法的总体性规定,做到区别对待,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注意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特有功能及相互衔接。在目前情况下,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醉驾行为人,也应慎用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以免给案件的最终处理造成被动或者不必要的压力,可以进一步降

6、低案件查办和诉讼构成中的司法和社会成本。反对者认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个“行为犯”,不需要构成现实的危险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即可以构成该罪,它不像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需要有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该罪。最高法院没必要着急进行微调,而且即便进行调整,一旦这么调整之后,相关的弊端也会马上突显,不利于司法公正。二.醉驾入刑凸现矛盾成为司法适用之障碍。张军的“醉驾不一定入刑”在一个新法开始显现效应的时候出现,即使张军讲的是真理,也会立即招致铺天盖地的议论、批评甚至谩骂。社会舆论的一大特点就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同时因为简单所以传播快、影

7、响大,由此引发的结果就是失真。而作为学者,我们的任务常常是要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立法的逻辑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同时严谨的法条应适用于一个个活生生的千差万别的案件。不久就会发现,醉驾入罪表达的是一种立法理念,或者说是一种理想,一种社会对于醉驾行为的价值否定;而醉驾不一定入刑,则说明了司法的实然状态,说明了司法与立法之间的差别。更专业地看,是说明了罪与刑之间的不对称。立法上,醉驾已经入罪,但司法上不是所有的醉驾都被认为是犯罪;即便醉驾是罪,也不一定都入刑;即便入刑,刑罚也有轻重。所以说,醉驾入罪是立法理想,而醉驾不一定入刑则是司法

8、常态。从醉驾入刑凸现的司法矛盾,更能说明此问题。1、醉驾入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矛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客观危害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亦可称罪刑均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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