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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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鸥哈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嘉唐路1155号7幢127室法定代表人:王小英女士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大桥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日本国大阪府茨木市畑田町6番21号法定代表人:大桥一元先生申请事项: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303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1、关于本案各主体基本情况申请人上海鸥哈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哈希文化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7H,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谭铭华为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0年6月4日

2、,谭铭华去世,鸥哈希文化公司股权由其妻子王小英、儿子谭森晖各依法继承50%,王小英为公司执行董事。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鸥哈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嘉唐路1155号7幢127室法定代表人:王小英女士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大桥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日本国大阪府茨木市畑田町6番21号法定代表人:大桥一元先生申请事项: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303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1、关于本案各主体基本情况申请人上海鸥哈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哈希文化公司)成立于

3、2008年10月27H,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谭铭华为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0年6月4日,谭铭华去世,鸥哈希文化公司股权由其妻子王小英、儿子谭森晖各依法继承50%,王小英为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大桥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桥株式会社”)系日本家族企业,大桥一元先生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其他五位股东分别为:大桥嘉树(堂兄弟)、大桥坤一(堂兄弟)、大桥律子(母亲)、大桥悠纪子(伯母)、大桥晶子(妹妹)。2011年5刀2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之时,大桥株式会社有大桥一元先生、高木政实、吴野有召、饼元正已、大桥由纪了五位董事。案外人鸥哈希化学贸易(上海)

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哈希贸易公司”)由大桥株式会社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3年2月10日,公司注册资本20万美元,大桥一元先生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登记机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章程于2003年1月20日由投资方代表在中国上海签字生效;章程最后签名页,由大桥一元先生一人签字生效。2、关于系争《增资认购协议》等文件签署、履行、审批情况2010年3月18EI,鸥哈希贸易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注册资本由

5、原来的20万美元增加至51万美元,大桥株式会社决定只优先认购新增加的注册资木中的10.6万美元,其余20.4万美元放弃优先认购权并同意由上海鸥哈希文化公司认购,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大桥株式会社持股60%,鸥哈希文化公司持股40%。该《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成员大桥一元先生、高木政实、谭铭华签字生效,并由鸥哈希贸易公司加盖公章。2010年3月20R,大桥株式会社与鸥哈希文化公司签订《增资认购协议》,该协议在前言部分约定,鸥哈希贸易公司决定将经营期限变更为20年,注册资本增加到51万美元。大桥株式会社放弄对20.4万美元的优先认购权,并同意鸥哈希文化公司出资认缴20.

6、4万元美元的增资。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备注:人桥株式会社)同意根据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20.4万美元的价格将折合鸥哈希化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40%的增资认购权(总股权为51万美元)转让给乙方(备注:鸥哈希文化公司),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甲方在鸥哈希化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的40%的增资认购权。乙方在本股权转让协议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将股权转让价款(等同于20.4万美元的人民币)汇入鸥哈希化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保证本合同第1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

7、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并免遭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该协议第6.1条约定,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该协议第6.2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按照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由约束力”。该协议第8条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相关审批机构批准方予以生效。”大桥株式会社授权代表大桥一元先生在该协议上签字但未加盖公章,鸥哈希文化公司加盖公章、其授权代表谭铭华在该协议上签字,鸥哈希贸易公司在

8、该协议上加盖公章。20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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