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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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类19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28号省贸促会,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2014年6月4日19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2、(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现就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二、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5月6日1

3、9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的通知苏财综〔2014〕95号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交通港口行政部门的港口货物港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全省各级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  二、请各级价格、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并做好财政票据核销等相关后续工作。三、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

4、输厅下发的《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1〕100号)、《关于正式核定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3〕194号)等文件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2日19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防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5、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2014年12月23日19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6、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各省、自治

7、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养老机构提供192养老服务也应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日192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

8、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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