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锡谋与马厚群借款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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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谢锡谋,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台湾居民,现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号。委托代理人陈冠甲,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厚群,男,1941年10月8日出生,美国籍,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弄***号楼***室。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锡谋与被告马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8年5

2、月20日、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锡谋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冠甲,被告马厚群及委托代理人张文均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锡谋诉称,2006年12月被告在回美国过圣诞节前向原告提出圣诞节要给在美国的太太和在上海的杨霞英女友一笔钱,但手头资金又短缺,为此向原告借款,原告鉴于与被告有私交,且考虑到被告急需用钱,同意借款给被告。后由原告于2006年12月19日通过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提款人民币540,000元给被告,并由被告在“借款收条”上签名,注明款已收讫。被

3、告口头承诺2至3月内归还,但至今未归。另被告于2007年4月搬出原住处,入住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弄***号楼***室。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4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1、《借款收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40,000元。2、汇丰银行提款单及银行存款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从汇丰银行存款帐户上提款540,000元。被告马厚群辩称,被告系上海住大城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原告系该校的投资人,两人曾因工作事宜致关系紧张。杨霞英也非其女友,仅是上下级关系。

4、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从未签署过540,000元的《借款收条》。被告确在案外人施碧贤提供的领取40,000元奖金的收条上打“X”处署了名,并在打“X”的左边写了“谢谢收讫”,“年月日”三字原先就有,被告只不过填写了具体时间。该收条为A4纸,另有内容“今发马厚群老师奖金4万元”,上述内容与被告署名处有很大的空档,原告利用该空白处填写了《借款条条》内容,并将原收条上端内容予以裁剪,伪造《借款收条》予以报复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供了暂支单、《劳务合同》

5、、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办学许可证、收据复原图解、有关信函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利用被告收取40,000元奖金的收条变造而来,不予认可,但被告对于在该证据上的签名表示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隐瞒取款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庭审中,证人杨霞英到庭作证。杨霞英向本院述称:其系原告开设的上海住大城市职业培训学校之工作人员,与被告系上下级关系,非其女友。原、被

6、告因学校管理和教学问题产生很大的分歧和冲突。其不知道被告向原告借款。2006年12月18日,证人与被告一直在同一办公室工作,2006年12月19日,被告告诉证人要去龙华总部,当日13时被告去总部,15时回办公室。原告对证人陈述的与被告系上下级关系无异议,对证人陈述的其余内容不予认可。被告对证人的陈述无异议。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06年12月19日”、落款签名为“马厚群”的《借款收条》上方边缘是否经过裁剪、切割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2008年7月11日该中心出具《文

7、检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一、落款日期为“06年12月19日”、落款签名为“马厚群”的《借款收条》上方边缘存在切割痕迹;二、落款日期为“06年12月19日”、落款签名为“马厚群”的《借款收条》上除“谢谢收讫马厚群06 12 19”以外的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谢锡谋样本字迹系同一人所写;三、落款日期为“06年12月19日”、落款签名为“马厚群”的《借款收条》上的“借款收条 本日借得人民币(¥540,000)伍拾肆万元正 此致 谢锡谋先生”字迹与该《借款收条》上的“年 月 日”字迹的形成时间不一致,倾向于

8、“年 月 日”字迹形成在先,“借款收条 本日借得人民币(¥540,000)伍拾肆万元正 此致 谢锡谋先生”字迹形成在后。原告对前二项结论无异议,对于第三项结论,原告认为委托鉴定事项上写变造文书鉴定是违法的,有先定性的嫌疑,另结论用“倾向于”来表示,有失科学性。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住大城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原告系该校的投资人。CNHS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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