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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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人力资源制度化建设,强化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三条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合法用工、总量控制,规范招聘、规范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推动矿井建设的稳步发展。第四条用工形式为全日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第五条矿不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由矿内部承

2、包部门根据用工需要制订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承包部门方可招聘使用。擅自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擅自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的,矿不予确认,同时还将追究相关办事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第六条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接收和录用1、新员工的接收,根据公司的要求,一律从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招收。凡招收和新录用员工必须持有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员工调令》,矿方可接收。2、对新接收的员工要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对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上岗。3、对新接收的员工,必须在用工30日内依法与

3、其签订劳动合同,新接收的员工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4、对新接收的员工一律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者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试用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矿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5、经公司批准招录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办理相关保险参保手续。第七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录用1、招收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根据内部承包部门实际用工情况,遵循面向社会、个人自荐、其他人员推荐、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招聘。2、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

4、施,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3、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随行就市,小时报酬标准由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协商,但不得低于本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商定的劳动报酬包含各类保险费用。薪酬结算支付由用工部门造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每10天为一发放周期。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管理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信誉好、素质高、有实力、有经验的劳务派遣单位。2、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劳务派遣计划,由矿审核通过后,人力

5、资源部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3、劳务派遣单位派出人员一经录用,劳务派遣单位将派专人协助管理,并制定与矿相配套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加强对劳务派遗人员的管理。矿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在派遣期间辞退劳动派遣人员。4、劳务派遗合同到期,矿将根据工作需要,终止或续签劳务派遗合同。第三章员工引进与调入管理第九条 引进与调入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德为先。2、坚持科学规划,精干高效原则。引进与调入人员一律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矿机构编制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制订人才补充计划。3、坚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先的

6、原则。第十条 引进与调入计划管理1、计划内引进人员: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各部门定岗定编规划内各项素质能够达到我矿各项工作岗位要求或急需要人才并经组织调动的均属于计划内人员。2、计划外调入人员:不在矿各部门定岗定编内或以其它理由调入非组织调动(含推荐人选)的均属于计划外调入人员。3、一般岗位人员的补充:应立足在矿内部培养或调剂解决,或优先从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员工家属中选调。员工家属调入前一律签订工作安排承诺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选择部门和岗位。第十一条 引进或调入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高尚,为人诚实,遵纪守

7、法,身体健康;2、热爱煤炭事业,愿意从事煤炭行业各项工作,不挑拣岗位,坚决服从组织分配;3、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4、凡副科及以上员工必须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对技能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要求必须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和特殊工种上岗证;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引进或调入:1、不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的人员;2、原单位受处分未解除的人员;3、在册不在岗的工伤、长期病假的人员;4、经常旷工的人员或上班不正常人员。第十三条 办理途径及程序1、各部门需要增加岗位人员时,根据岗位(工种)定员情况填写《

8、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填表时要写明需求岗位(工种)、需求人数和需求条件,经分管矿长和矿长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员手续。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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