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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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注释:一、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一)同一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税号;(二)不同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税号09.10。税号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税号21.03。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税号12.11的其他产品。总注释本章包括:一、咖啡、茶及马黛茶。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

2、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关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税号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税号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

3、效剂),例如,谷氨酸钠。(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中某一税号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税号09.04至09.10)。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

4、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税号09.10)。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税号21.06)。本章也不包括:(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二)芥末籽(税号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税号21.03)。(三)啤酒花(税号12.10)。(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税号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五)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09

5、.01咖啡,不论是否焙炒或浸除咖啡碱;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未焙炒的咖啡:11——未浸除咖啡碱12——已浸除咖啡碱—已焙炒的咖啡:21——未浸除咖啡碱22——已浸除咖啡碱90—其他 本税号包括:一、各种形状的生咖啡,即从灌木采集下来的浆果;带淡黄色皮的整粒咖啡豆或籽;去皮咖啡豆或籽。二、将生咖啡豆浸入各种溶剂提取了咖啡碱的咖啡。三、已焙炒咖啡(含或不含咖啡碱),不论是否磨碎。四、咖啡壳及咖啡皮。五、含有任何比例咖啡的咖啡代用品。本税号不包括:(一)咖啡蜡(税号15.21)。(二)咖啡精汁或浓缩物(有时称为速溶咖啡)及以这些汁、精或浓缩物为基本成分

6、的制品;不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21.01)。(三)咖啡碱,即咖啡中的生物碱(税号29.39)。 09.02茶,不论是否加香料:10—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20—其他绿茶(未发酵)30—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40—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本税号包括从茶属灌木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绿茶主要是鲜茶叶经加热、揉捻、干燥等工序制得。而红茶则是先将茶叶揉捻、发酵,然后再烘焙或干燥制得。本税号也包括半发酵的茶(例如,乌龙茶)。本税号包括茶花、茶芽、茶渣以及结成小球或小片的茶末(叶、花、芽的碎末)。在蒸制过程(例如,发酵

7、过程)加入精油(例如,柠檬油或佛手柑油)、人造香精(可呈晶体状或粉末状)、各种芳香植物的某部分或果实(例如,茉莉花、干橙皮或干丁香)的茶,也应归入本税号。本税号包括浸除咖啡碱的茶,但不包括咖啡碱本身(税号29.39)。本税号也不包括虽名为“茶”,但却不是用茶属灌木的叶制得的产品,例如:(一)马黛茶(巴拉圭茶)(税号09.03)。(二)供制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药用“茶”除外)的产品。它们应归入税号08.13、09.09、12.11或21.06等。(三)人参“茶”(一种掺乳糖或葡萄糖的人参精混合品)(税号21.06)。(四)构成税号30.03或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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