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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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化市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发表部门:遵化人民政府网站 内容来源:遵化人民政府网站  发表时间:2010-9-10  浏览量:2885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或危旧小区改造(以下简称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拆迁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城改造土地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民房屋回迁安

2、置楼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旧城改造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是指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一)被拆迁人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宅院内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或采取“占一补一与拆一补一”相结合的方式以旧换新进行产权置换。(二)被拆迁人房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可由国土资源行

3、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三)被拆迁人临街商业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整体置换的方式以旧换新产权置换。整体置换是指被拆迁人商业门市房屋置换拆迁人安置商业门市楼整体楼层。(四)被拆迁人企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五)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扩建、接层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安置。(七)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

4、(八)安置房屋的分配,原则上以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为序,优先选择安置楼房,就近选择户型面积。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对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一。第六条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一)被拆迁人住宅和商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被拆迁人合法宅院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依据土地、房屋区位和用途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苗木、农作物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依规评估确定,由拆迁人根据评估金额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企业房屋有合法手续

5、的,按照企业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重置价格给予评估补偿;企业占地有合法手续的,依据土地性质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第七条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产权置换:1、被拆迁人居住独门独院单层住房的,按照土地性质进行安置,具体分以下三种方式:(1)房屋占地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宅院内土地证登记的土地面积,在“占一补一”的基础上,上浮5%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2)房屋占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宅院内土地证登记的土地面积,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安置住

6、宅楼房建筑面积。(3)房屋占地属于集体宅基地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宅院内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实线部分土地面积,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2、被拆迁人有合法批准手续,在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同一时间自建二层以上住房的,一层的建筑按单层住房的标准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置换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3、被拆迁人居住多层综合楼房的,拆迁人依据被拆迁人居住楼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给予置换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居住多层综合楼房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人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实地测量

7、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给予置换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4、在“占一补一”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让利于民的原则,对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等参照基准值给予适当补偿。基准值即全市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年限的价值总额除以土地使用面积置换的安置楼房面积总额所得平均值。经详细测算,确定基准值为60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的平均值高于基准值(600元/平方米)的差值乘以土地使用面积置换的安置楼房面积得到的金额,由

8、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低于基准值(600元/平方米)的,不再向拆迁人补交差价款。被拆迁人独院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只给予置换安置楼房面积,不再给予货币补偿,不参与地上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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