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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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转让办法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时间:2010-0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代理报价转让业务,做好园区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园区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

2、资者、园区公司等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以虚假报价扰乱正常的报价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在代理客户报价转让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向客户充分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风险,对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客户应尽劝阻义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报价转

3、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报价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报价系统”是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报价券商”是指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主办报价券商”是指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挂牌公司”是指经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协会备案后,其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园区公司。  第二章业务资格  第九条证券公司从事报

4、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并向协会申请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申请书;  (二)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三)设置报价转让业务专门机构,配备必要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的说明;  (四)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内部管理规定及相关说明;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协会受理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授予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5、取得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做好相关技术准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报价转让业务。  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证券创新业务资格的,协会优先授予其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第三章推荐挂牌  第十三条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推荐挂牌。  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应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第十四条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三年;  (二)属于经北京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  (三)主营业务突出,

6、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主办报价券商应对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报价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第十七条主办报价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十八条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第十九条园区公司

7、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条园区公司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均须由园区公司向主办报价券商提出申请。经主办报价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除限售登记。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份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须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园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主办报

8、价券商依据园区公司的申报将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因股份报价转让等情形使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股份报价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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