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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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关于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作者姚岚秋李凌云党的十六大以后,“国退民进”的浪潮风起云涌,各地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甘寂寞,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改制问题层出不穷。毋庸置疑,改革是必需的,也是有成效的,但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

2、方式等都要发住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的一个集中爆发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能否适当地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索。一、改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企业改制就其实质何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对于改制这一概念,现行法律并未作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观点就认为,“改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统称、俗称,凡是企业改成和原來不i样的情况都町以称为改制。因此,改制有多种的表现形式,不可能对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实践部门,行政主管机关

3、和司法机关对“改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笫四条的规定,改制也就是“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2003年2月1LI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少企业改制和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屮发牛的民事纠纷案件:(一)金业公司制改造屮发牛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屮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屮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4、(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总之,从法律上看,金业改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如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2)用人单位改变所冇制的形式,如原国冇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冇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冇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等。(3)用人单位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4)用人单位转变经营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承包或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二、当前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几种基本模式(一)分立合并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对于金业分立合并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劳动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是上海

5、市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要求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享冇和承扌口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牛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T•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上述规定包含四层意

6、思:(1)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职工的原劳动合同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履行。(3)原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4)原用人单位少职工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二)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公司制改造时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与分立合并一样,只不过我们能找到的依据只冇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134号):在企业实

7、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M当由变化示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匸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三)主辅分离的基本模式:区別对待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人中型金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登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在国冇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中,对企业分立后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分不同的情况规定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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