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议(某律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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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丁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明确设立及运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

2、守。第一条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实际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地址拟设在。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以所设立新公司全部资产对所设立新公司债务承担责任。6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其中:甲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丁方:

3、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第四条出资时间甲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年月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乙方投入新公司的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丙方和丁方持有公司的干股,即丙方和丁方的出资额由甲方缴纳。但丙方和丁方不享有对本公司清算时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丙方和丁方所有持有股份相对应的剩余资产分配权益贵甲方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出资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

4、律法规。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所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六条出资证明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七条股份转让及回购1、各方出资后,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退股。2、各方持有

5、的股份可在公司内部自由转让。任何一方的股权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可对外进行转让。3、丙方和丁方如不再参与本公司的经营,需将所持出资额(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64、丙方和丁方参与公司经营期间,如公司净利润不能达到     ,甲方有权以1元的价格回购丙方和丁方的股权;如公司净利润达到     ,甲方      。第八条公司登记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6、并承担责任。第九条公司治理结构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2、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甲方属于公司的特别发起人,乙方、丙方和丁方为公司的普通发起人。普通发起人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公司出资额(股权)一致,对于甲方的表决权特别约定如下:(1)当甲方出资额比例(持股比例)高于或等于55%时,其表决权三倍于普通发起人;(2)当甲方出资额比例(持股比例)低于55%时,其表决权四倍于普通发起人;(3)当甲方出资额比例(持股比例)低于45%时,其表决权五倍于普通发起人;(4)当甲方出资额比例(持股比例)低于35%时,其表决权六倍于普通发起人;(5)当

7、甲方出资额比例(持股比例)低于25%时,其表决权七倍于普通发起人;(6)当甲方出资额比例(持股比例)低于15%时,其表决权八倍于普通发起人;(7)当甲方出资额比例(持股比例)低于5%时,其表决权九倍于普通发起人;(8)以上“低于”和“高于”均不含本数。以上对甲方表决权的特别保护不适用于乙方、丙方、丁方及其他他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关于其他公司治理事宜的普通事宜,经代表二份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3、公司董事会由名

8、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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