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与条例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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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税法与条例差异对比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法新增耕地占用税法删除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耕地建房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

2、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

3、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幅度如下: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

4、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

5、、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第六条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

6、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

7、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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