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论文 船舶绕航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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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船运输业务论文船舶绕航问题的研究(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船舶绕航一直是航运实务中普遍出现的现象,但是在一些法规公约中,对于绕航的界定,绕航合理性的研究以及不合理绕航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还存在许多争议。本文笔者结合相关资料,对船舶的绕航含义,绕航合理性以及不合理绕航责任归咎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笔者一些观点和看法。关键词:绕航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一、绕航的含义在国际法规或公约中,“绕航”一次经常出现,但是无论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是中国《海商法》都没有对绕航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绕航是相对直航而言,直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船舶按照

2、合同约定的航线航行(2)船舶按地理航线或习惯航线航行参照直航的定义,绕航可以理解为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合同规定的路线或者未遵循合理的或者习惯性航线。前者是从合同双方约定航线角度,后者是在地理位置上直接航线的考虑。但是,在航运实务中,并非所有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都属于绕航范畴。绕航是一种行为,判断船舶绕航与否,还需看是否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绕航的行为是被有意采取的(2)绕航的行为导致了航线的背离租船运输业务论文针对第一个要件,所谓有意是指明知绕航行为会背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但为了某种目的而有意为之。所以纯自然因素导致的船舶航线偏离不属于绕航,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3、已满足适航,但在航行途中由于导航设备或者其他相关设施发生故障而迷失方向,进而偏离航线,不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长的主观愿望,因而不能算作绕航,充其量只是算是船舶驾驶过失。针对第二个要件,如果船舶所有人仅有绕航的意图但并未付诸实施,显然不能视作绕航。当然,在航运实务中,尤其是程船合约中,船东为了减轻自己的风险,会在合约中加注允许绕航条款,甚至是自由绕航免责条款,如果条款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所谓的“绕航”合同中的允许绕航免责条款下,再去讨论绕航的判定已没有实际的意义。不过这样的条款是不是确实可以免除船方所有的责任,还要依照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说来,就算有了明确的绕航条款,也不意味着船东可以任

4、意绕航,这在著名的“相悖理论”中已有说明:“不论绕航条款在措词上是如何广泛,若是与合约主旨(mainobjectorpurpose)有冲突,则解释起来会被相应地局限或超越”。所以不论自由绕航条款是如何规定,绕航的行为都不能自由到打破整个合同的程度,不能够因为这种自由绕航使得实现合同目的受阻。二、绕航的合理性研究租船运输业务论文在航运实务中,绕航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是在并非所有的绕航都需要承运人负担全部的责任,在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以及英国普通法中,均有合理绕航,承运人可援引相关条例享受免责的特权。笔者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一些法规,并将其中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合理绕航解释清楚。(一)国际公约——《

5、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任何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任何其他合理绕航,将不被视为对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违反,承运人对因此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也不负责.”《汉堡规则》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除非是共同海损,否则对于因采取措施去救助人命或采取合理措施救助海上财产而产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予以负责对比以上两方规定,不难发现,《海牙规则》对绕航的合理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救助或试图救助人命2救助或试图救助财产3其他合理绕航这对承运人来说很有利,只要船东因以上三点任一原因,在绕航途中发生

6、的损失均可享受免责。当然这对货主及代理而言,使其承担的运输风险大大加大。毕竟在救助命及救助其他财产,从货主或代理的角度,他们只希望自己的货物能够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就够了,没有必要去管别人的生命或者财产。这点从《汉堡规则》中可以看出,《汉堡规则》关于“合理绕航”的范围有所缩少,删除了“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以及任何其他合理绕航”的规定。在这里需要特别解释下,何为任何其他合理绕航?租船运输业务论文(二)《海牙规则》中任何其他合理绕航的解释:在船舶绕航途中,很多时候并不是因救助产生,还有可能是为了船或者货物的安全到达而进行的绕航行为。比如恶劣天气、航行中途补充燃油、船舶维修等等。在判断这些情况是否属

7、于合理绕航时主要参考以下两点标准:1绕航行为是否已在合同中提前注明(注:此额外条款不能影响这个运输目的的完成,需满足相悖理论),并标明责任关系双方。2绕航行为是否是站着船和货整体的角度。假使船东单独为了自己方便而进行绕航无法免责,船东想要享受免责,就必须提供绕航是为了船和货的共同安全才改变航线的证据。(三)英国普通法中有关绕航的规定首先,根本违约属于英国法上的一种违约形态,英国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前者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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