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文献综述】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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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关于我国对代孕行为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近年来,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Culpaincontralendo)的赔偿范围所作的界定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可是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这说明我们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同时也说明了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建立在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研究定论基础上的,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部分。因此,本文先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

2、产生和概念谈起从构成要件、性质等几个方面简要叙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知识;然后在考察各种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立法规定,分析缔约过失的保护对象,特别是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方面;最后是从我国立法角度分析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以及对立法完善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也称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订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责任,缔约过错责任。关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各国民法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是最早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学家,他认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3、”谓缔约过失责任。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89页。其在自己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将缔约过失责任总结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约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倒

4、回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指契约无效者,仅指不繁盛履行效力,非指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89-89页。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不同的学者的定义略有不同:王利明认为“5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以及有关的民事立法规定,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从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一辑),法律出

5、版社,2004年版,第486页。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根据耶林的观点,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概括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根据契约法原则(而非侵权行为规定)负责”。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第6册,台湾出版社,1990年版,第8-9页。简单来说,缔约过失责任既是在缔约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负的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利益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致

6、使相对方造成的哪些损失应当得到法律的救济以使该损失得到补偿。在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前,应首先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即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确定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应首先明确其所保护的对象是期待利益。在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之后,产生了一系列法律技术性问题;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所保护的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界定这些损失?以及对这些权利或法益遭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时,其赔偿数额是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履行利益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时履行利益,即合同成立时受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

7、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9-340页。履行利益,又称积极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从履行中所得到的利益。保护此种利益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履行利益说”将受害人信赖的范围扩大到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权利滥用之嫌,理论上有不妥之处。二是信赖利益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为信赖利益。这种观点得到学术界较为普遍的认可。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2页。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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