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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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赵玉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4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社会观念也随之在改变,这些改变将会故直接的反映到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为此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其中增加了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对我国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能够有效地规范公民的结婚行为,减少违法婚姻的行为。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无效婚姻制度的问题逐渐暴露,需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缺失一、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的相关法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作出了“封闭式”的规定:(一)重女氧《婚姻法》中规

2、定,有配偶者乂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这是因为该行为人己经存在了一个婚姻法律关系,再结婚就会又形成另一个婚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与我国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违反了婚姻法的棊本原则,因此自始无效。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的相关法条中亦有严格的规定:“有配偶者乂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都触犯了重婚罪,要被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也是无效的。(二)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卜结婚,为此出现禁{卜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亦是无效的。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

3、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禁仆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和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或者姨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处于不同辈分的叔伯舅姨和侄、甥之间的关系禁{卜结婚。为此一旦出现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行为,婚姻是无效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中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是无效的。Z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卜疾病的传播,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提高人口素质。但是关于哪些属于法律禁{I、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四)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

4、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如果一方属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婚姻是无效的,法律将不了认可。但是这种情形虽然没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由于缺少结婚的要件而被归为无效的行为,如果出现结婚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婚后达到了的情形又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无效婚姻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作了封闭式的规定,但是其中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两种情形虽然也触犯了公共利益,但毕竟这种危害比较小,是可以弥补的,为此可以从宽处理。急需用钱请找我,微信185

5、10683103.但是法律并没有进行区分,这是不足之处。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是向扩大可撤销婚姻情形,缩小无效婚姻情形的趋势发展的。我国《婚姻法》关于此方而的处理办法还没有相关规定,这给司法实践活动造成了阻碍。(二)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国外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明确的规定为法院,但是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法院与婚姻登记部门相比更具有优越性,应该由法院认定;有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是管理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部门,宣布婚姻无效应该由婚姻登记机关认定;还有观点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口由选择,这就意味着婚姻登记部门和法院都有管理权。(三)无效婚姻案件的

6、审理程序《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的婚姻的处理机关和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的审理程序没作出明确的规立。例如,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如何称谓,当事人的书而申请又该如何定义呢?以及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婚姻效力确定之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如何处理呢?现行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四)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后的财产处理《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后的财产处理办法遵循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处理方式。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所得按照共同共有处理”的规定与我国民法

7、通则的相关规定是矛盾的。而且《婚姻法》的规定内容原本是为了照顾无过错一方的权益,这种处理方式无疑没法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反而是在放纵恶意当事人的行为,是当初制定法律的初衷相违背。(五)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为此我国婚姻法只对合法有效的婚姻的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关规立。但是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却没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样仅仅起到了制裁恶意当事人的作用,却忽视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权利。只有规定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扩大善意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才能从肯本上遏制恶意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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