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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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派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V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三条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

2、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派驻机构应全面履职,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四)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五条派驻机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做出相应决定。派驻机构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第六条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单位)同级副职级领导

4、干部,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成员并出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有关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会议和党组(党委)有关会议。第七条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的委托,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但不得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业务工作。除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外,分工其他业务工作须书面征得市纪委同意。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应专司其职,确需兼职的,须征求市纪委监察局意见。第三章工作关系第九条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管理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市纪委书记对市直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

5、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十条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联系。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联系。第十一条市直纪工委领导市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直机关行政监察员办公室协调市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其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协作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市教育纪工委的关系按照有关文件管理。第十二条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

6、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对口的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第四章干部管理第十四条编制与职务设置。(-)派驻机构编制单列,市纪委监察局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剂(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除外)0(二)驻在部门(单位)承担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的统计、汇总和申请核编等工作。(三)派驻机构干部的职务设置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

7、中纪发"988〕8号文件、闽纪发"988〕7号文件、闽监〔1992〕5号文件及中央、省、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派驻机构的职数使用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干部调配与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市委任免。(二)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单位)产生,新提任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三)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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